隨著中國主權的不斷喪失,本國貨幣得不到政府的有力保護,於是中外、新舊、官私各種貨幣在不同的經濟層麵自由流通。中國貨幣在“自由競爭”中處於劣勢,金融的主動權逐漸向外方轉移,更加惡化了中國的金融環境。
光緒年間,許多朝野人士看到了西方幣製的優越性及中國社會對幣製變革的迫切需求,紛紛指陳:“中國不自印鈔票,自鑄銀幣,乃使西人以數寸花紋之券抵盈千累萬之金,以低潮九成之銀易庫紋十成之價。”國人開始呼籲“自辦銀行”,“仿造西法辦理”,“明以收回權利,暗以便益民生”。
時任大清督辦鐵路總公司事務大臣的盛宣懷,在督辦鐵路的經曆中認識到創辦銀行不僅利益豐厚,而且可以改革貨幣,利於本國工商業的發展。因此他在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向清政府呈請設立中國通商銀行的奏折中稱,“英、法、德、俄、日本之銀行乃推行來華,攘我大利”,建議設立銀行“以通華商之氣脈,杜洋商之挾持,使華行多獲一分之利,即從洋行收回一分之權”。1897年5月27日,中國通商銀行正式開業,總行設於上海,另在北京、廣州等地設立分行。
中國的新式紙幣,初現於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是由北洋鐵軌官路總局和台灣先後發行的銀元票。中國通商銀行成立後,作為本國最早的銀行,1898年起開始發行紙幣,實為一種銀兩兌換券,由英國倫敦一家公司印製。從此中國才有了本國銀行發行的現代紙幣。中國通商銀行的紙幣發行權直至1935年實行“法幣政策”時才被取消。
清代末年雖然加緊展開了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現代化改革,但時不我與,已經來不及挽狂瀾於既倒。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統治,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1914年的《國幣條例》確定實行銀本位,以銀元為中華民國國幣,並試用強製手段限製外幣。1917年全國財政會議通過《推行國幣辦法》,規定財政稅收機關不得收受外幣。地方政府也屢有限禁外鈔之舉。
1924年,廣東國民政府頒布首個禁用外幣的法令《行使外幣取締條例》。
20世紀二三十年代,受國際金價及銀價波動的影響,中國白銀不斷外流,而且貨幣發行雜亂不堪,銀本位幣製無法持續。國民政府在1928年北伐統一中國後,開始施行貨幣改革,通過行政命令,以官股人股中國銀行及交通銀行,變相將其:控製權改為完全國有(原是半官辦銀行);加上國民政府原有的中央銀行,政府基本上控製了中國的銀行業。1929年,美國陷於經濟大蕭條,羅斯福總統為示好國內產銀州的議員,於1934年通過《購銀法案》,由財政部購入白銀作為儲備,頓時引起國際銀價高漲。中國當時為第三大銀本位國家,立即出現白銀外流,通貨收縮,引發利率急速上升,部分銀行錢莊倒閉。貨幣改革成為國家理財當務之急。
1935年,國民政府實行法幣改革,規定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後加中國農民銀行)所發行的鈔票為法定貨幣,簡稱“法幣”,並禁止銀元流通,將白銀收為國有。
法幣的發行,結束了中國短暫的銀本位幣製。按規定,一切公私款項收付概以法幣為限,不得使用銀幣、生銀、銀錠、銀塊等類現金。法幣的價值基礎不再是銀本位,也沒有規定含金量,初期與英鎊掛鉤,以對英鎊的彙率來表示法幣的價值,可在指定銀行無限兌換。1936年國民政府與美國協定,由中國向美國出售白銀,換取美元,作為法幣發行的外彙儲備,法幣改為與英鎊及美元雙掛鉤。
由國家銀行發行、以國家信用保證的法幣,使貨幣與價格波動的貴重金屬脫鉤,在當時的中國是一種進步的金融製度改革,亦是現代國家金融體製應有的特征。法幣製統一了國內的貨幣,政府控製了通貨發行權,並將白銀等硬貨幣集中管理,對於抗戰時維持艱難的財政,可謂功不可沒。
1937年抗戰開始至1941年英美參戰前,日本為破壞中國後方經濟,在日占區強行以偽幣收兌法幣,再以走私物資套得法幣,送往上海兌取國民政府的外彙。國民政府分別從英國及美國得到超過1 000萬英鎊及5 000萬美元貸款,但仍不足以支持法幣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