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陷產生的原因
總而言之,現階段雖然出現一係列針對預付消費問題的措施,但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究其根源在於以下內容:
(1)相關法律空缺,維權無法可依。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去製約預付式消費中出現的欺詐現象,相應的行業協會也缺少製約措施,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流通的預付卡有兩種,一種是由第三方機構發行、與眾多商家簽訂協議,跨行業消費的預付卡。這種卡可以到眾多聯盟商戶刷卡消費;另一種則由企業通過購買、委托等方式獲得製卡技術並發售儲值卡,但卡隻能在本企業內消費使用,大部分由商場、餐飲企業、美容美發企業等發行的消費儲值卡基本上屬於這一種。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第三方發卡機構納入到央行的監管體係下,對發卡機構的注冊資本、誠信資質、財務狀況等做出嚴格要求。但另一種隻在本企業消費的預付卡則長期處於監管的“真空地帶”。大部分預付卡都是公司自行發售,並沒有經過法律認證,所有解釋權都在商家,其經營者的發卡資質、發卡數量、額度等均沒有任何限製,經常引發消費糾紛甚至詐騙案件。因此,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就隻能啞巴吃黃連,即使向工商部門投訴,通過現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很難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問題。
(2)行政監管真空,消費者求助無門。由於行政監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預付式消費卡長期處於一種無序發行的狀態。預付卡的促銷方式、銷售和服務價格、售後服務、退貨製度等到底歸誰管,各個政府部門均相互推諉,令消費者無處尋求保障。
由此可見,各地消協在處理消費者投訴的過程中,已然充分認識到了預付消費所帶來的商家違約問題,並紛紛出台各類相關保障措施。但沒有法律的填補,新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依然隻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行為,僅能起到暫時性的作用。因此,解決預付式消費弊端的根本在於解決上述兩大根源,而立法與監管問題。
四 應付預付式消費風險的相關建議
雖然目前已出台的一些地方性規章政策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有一定的幫助,但經營者欺騙行為依然層出不窮,經營者卷款私逃的權利救濟等問題亟待解決。通過上述分析,筆者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麵對預付消費進行規範管理。
第一,製定預付消費相關法律規範。作為新型消費模式的預付式消費,筆者建議全國人大需要出台專門的法規或實施細則。明確預付式消費的含義、發售單位資格、責任義務、違約責任、消費者救濟途徑等內容,當出現糾紛時自然有法可依。尤其需要積極推行預付式消費合同示範文本,防止再度發生以不平等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增加違法成本,一旦發現經營者有違法行為即需對其實施嚴厲製裁。
第二,設立專門監管部門。鑒於存在消費者反映的求助無門現象以及預付資金得不到良好監管的情形。筆者建議,工商管理機構應設立新部門或由人大指定相關機構專門監督采取“預付式消費”模式的企業,該機構將嚴格執行由人大製定的相關預付消費的法律規範,一方麵成為消費者與商家就預付消費的爭端仲裁機關,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這樣一來,消費者不至於會再因為預付消費的問題而求助無門了。另一方麵可擬定相關規定,監管流入商家的每筆預付式資金的最後走向,規範這些龐大資金的用途,避免該批資金因利用不當而破壞社會經濟的穩定。在某種程度上而言,該部門可以起到類似銀監會、證監會的作用。
第三,設立預付消費商家準入製。筆者建議,對於采取發放預付消費卡的企業應做以下限製:首先,設立“門檻準入製”——由國家權威機構部門依據國家各地經濟發展現狀,設定可進入預付消費模式企業的最低資產標準,若資產規模未能達到最低標準的企業則不能發放預付消費卡。防止一些經營者利用預付式消費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將所集資金用於其他風險投資,甚至攜款潛逃。其次,以該企業的成立規模為標準分檔,分別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募集限製。即資產規模越大的企業,可以籌集的資金相對越多。
第四,設立與該企業資產規模相當的“消費者風險保證金製度”。在充分借鑒上海推出的美容美發行業預付卡保證金製度的弊端下,每一個采取預“預付式消費”的企業必須同時以自身原有的資產規模與經營期間收取的預付款規模為比例,繳納足額的保證金於有關監督部門,以防止當商家或企業攜款私逃現象發生時,消費者依然可以從保證金處索回自己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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