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人都出去了,而審判長吳萬林也跑到門外站著去了,我索性坐在了沙發上,我要看看怎麼往下表演。吳萬林見半天兒無人給我帶鐐子,他喊來另一個人看著我,自己到所長辦公室去了,他是找人給我帶鐐子去了。
約有4—5分鍾左右,看守所的管理員楊得峰管教來了,他不到五十歲的年齡,操著山東口音說;“孩子,這老這麼挺著也不是事兒,聽話,還是大叔先給你帶上吧,你也不用吵不用鬧,有什麼話等高院來人,你再說,你現在再吵再鬧,最後也得給你帶上,隻能二審再說吧。”
我考慮了半天,覺得說的也在理兒,於是我坐在地上,讓楊得風管理員把鐐子用鉚釘鉚在了雙腳上。走出看守所,預審科的韓江和刑警隊的一名刑警把我扶到了一輛汽車上。在行駛途中,韓江多次提醒我,告訴我別扯別的。我心裏想:什麼叫別的,案子判死刑的結果,已經嚴重的不公正了,所有的人都心明鏡似的,對其他的死刑犯怎麼沒這麼對待呢:帶鐐子沒人願意給帶,看押我,還特意安排了兩個身高一米八以上的人,擔心怕控製不了我。
我沒有吱聲,到會上再說吧。我心裏想。
公審大會地點是鐵路文化宮,押著我的車是最後一個到的,文化宮外麵人山人海,我被押進大廳等待宣判時,我發現能容納千餘人的場內早已座無虛席。外麵的人看來是進不來了。
通過大喇叭可能聽到,場內是區基層法院對有期徒刑的二十多人依次進行宣判,隨後,把我帶入場內,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宣判。我仔細地聽著認定的事實:
判決書中的前半部分和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沒有什麼兩樣,隻是後半部分認定:“被告人在毆鬥中用軍刺猛刺華宇一刀,見華宇倒地口吐血沫後,喊了聲:”快走!“便逃離現場。被告人宋振嶺在緩刑期間殺死一人、傷一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期沒有執行的三年七個月零二十九天合並執行,決定執行死刑。
我聽到這樣的認定和判決,我簡直達到了瘋狂的地步。不僅僅是不應判處死刑。而且歪曲了事實,我刺華宇一刀後,華宇跑入人群,這麵還在廝打,等人散後,我是隨著人群一起走的,根本就沒見到他倒地,口吐血沫。否則,我一定會給他送到醫院的。一審如此認定,無非從性質和情節上發生了變化,讓人理解我是草菅人命。但事實並不是這樣,退一步講,證據何在呀?當時在我的人生中第一次感到形成法律文書的東西,會是這樣的。看來法律雖然製定的公平,在我的心目中一直是莊嚴、神聖的,但落到小人手裏卻是那樣的恐怖、不講理。
我憤怒地跳起來,高喊:“冤枉!冤枉!”我要讓群眾知道,一審的判決不是公平的,而且有人幹預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