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控製船舶大氣汙染氣體排放的政策措施及實踐(1 / 3)

控製船舶大氣汙染氣體排放的政策措施及實踐

專稿

作者:彭傳聖 喬冰

【摘 要】 在分析船舶大氣汙染氣體排放對區域空氣質量的影響的基礎上,介紹國際有效控製船舶廢氣排放的相關政策措施,根據不同措施的性質分為國際強製性措施、局部強製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並分析比較不同性質措施的特點和效果,得出國家、地區或者港口在選擇控製船舶排放的政策效果時,需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確定政策類型、政策涉及的區域範圍和實施時間。

【關鍵詞】 船舶排放;空氣汙染;排放控製區;強製;激勵

當前,我國以臭氧、細顆粒物(PM2.5)和酸雨為特征的區域性複合型大氣汙染問題日益突出,區域內空氣重汙染現象大範圍同時出現的頻次日益增多,嚴重製約著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甚至威脅到人類的健康,治理大氣汙染刻不容緩。為此,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大空氣汙染治理力度。

2012年,我國內河和沿海運輸完成貨物周轉量,承運我國國際貿易進出口貨物運輸的國際航行船舶逾15萬艘次。我國內河和沿海船舶活動量大,船舶排放的汙染物中包含多種大氣汙染物,對我國沿河和沿海區域的空氣汙染不容忽視。

從控製相關區域內船舶大氣汙染氣體排放著手,製定並實施相關政策,以減少區域空氣質量的影響是可選擇利用的方法。本文介紹國際相關政策措施以供我國借鑒,通過選擇合適的政策類型、政策涉及的區域範圍和實施時間等方法,改善我國沿河和沿海區域的空氣質量。

1 船舶廢氣排放對區域空氣質量的 影響

船舶排放的主要汙染物有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PM2.5。硫氧化物主要是燃料中所含硫的燃燒產物,其中的二氧化硫容易氧化形成酸雨危害人類,船舶硫氧化物排放主要取決於柴油機所使用的燃料油中的含硫量;氮氧化物由化石燃料與空氣在高溫燃燒時產生,不僅危害人體健康,而且是破壞環境、形成酸雨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物質;PM2.5主要來自化石燃料的燃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船舶排放的一部分氣體發生化學反應也會轉化成PM2.5。

鑒於船舶排放對空氣環境的影響,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早在1988年就正式開展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汙染議題的研討及審議工作,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MARPOL 73/78公約》)1997年議定書進行修訂,通過了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汙染規則》,該附則已於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在水運活動集中的區域,特別是大型港口城市,船舶排放對當地空氣汙染的影響較大。發達國家或地區對此進行量化研究。美國南加州大學利用量化分析模型,分析了南加州空氣盆地船舶廢氣排放對周邊環境的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和顆粒物濃度的影響。以洛杉磯中心區為例,船舶廢氣排放導致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的24 h平均濃度分別增加了7.4 g/L和0.3 g/L;1 h和8 h臭氧濃度峰值分別增加了4.5 g/L和7.9 g/L;硝酸鹽和硫酸鹽的平均濃度分別增加3.7 g/m3和0.1 g/m3;此外,如未來對船舶廢氣排放不加控製,預測2020年船舶廢氣排放將成為該地區最大的空氣汙染源。[1] 南加州研究機構在南加州範圍內布置10個監測站,研究南加州空氣盆地船舶排放的PM2.5對該地區空氣質量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隨著監測站與洛杉磯港和長灘港距離的增加,船舶廢氣對空氣質量的影響隨之減少,船舶排放的PM2.5占距離港口最近監測站的PM2.5比重達到8.8%,而占距離港口80 km的內陸監測站的PM2.5比重則下降為1.4%。[2]

我國香港特區環保署發布的《2011年香港排放清單報告》顯示,2011年香港港口船舶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PM10分別占總排放量的54%、33%和37%,均是香港相應汙染物的最大排放源。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等單位所做的研究結果表明,2010年上海港船舶排放的可吸入顆粒物為0.46萬t,細顆粒物為0.37萬t,柴油顆粒物為0.44萬t,氮氧化物為5.73萬t,硫氧化物為3.54萬t,一氧化碳為0.49萬t,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PM2.5對上海市空氣質量的影響最為顯著,分別占排放總量的12.0%、9.0%和5.3%。[3]

目前,我國並沒有將船舶廢氣排放納入汙染物排放統計的範疇,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也隻是提到“開展工程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船舶的汙染控製”的原則性要求,並沒有配套計劃。隨著未來大氣汙染防治的深入,控製船舶廢氣排放將成為我國特別是沿河和沿海港口城市要麵對的一大挑戰。

2 國際控製船舶廢氣排放的政策措施

控製船舶廢氣排放除要求船舶采用配備岸電裝置靠港使用岸電[4]、安裝柴油機顆粒過濾器、廢氣循環係統或選擇性催化還原係統等減排技術手段以及諸如IMO強製實施的船舶能效指數(EEDI)標準、船舶能效管理計劃(SEEMP)等減排管理措施以外,在一定區域範圍內,從控製船舶大氣汙染排放著手,製定並實施強製性的廢氣排放政策是有效控製船舶廢氣排放的措施。

2.1 廢氣排放控製區及排放控製要求

目前,波羅的海區域和北海區域的硫氧化物排放控製區,北美區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質排放控製區已經正式啟用。

2.1.1 廢氣排放控製區

在《MARPOL 73/78公約》附則Ⅵ中,除要求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中硫含量不得超過4.5%外,還將波羅的海區域指定為硫氧化物排放控製區,要求處於硫氧化物排放控製區的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含量不得超過1.5%。按照《MARPOL 73/78公約》1997年議定書的規定,波羅的海硫氧化物排放控製區於2006年5月19日正式啟用。按照經歐盟第2005/33/EC號法令修正的1999/32/EC號法令,2006年8月11日才開始執行波羅的海硫氧化物排放控製區船舶使用燃油中硫含量以1.5%為上限的控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