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物權法》第89條述評(1 / 2)

《物權法》第89條述評

文化論壇

作者:潘令暉

摘 要:我國《物權法》第89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該條為人們維護自己的通風權、采光和日照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該條的規定存在一定問題,在法律實踐中會陷入一種有法律規定但是判決難的尷尬境地。

關鍵詞:物權法

作者簡介:潘令暉,女,出生於1988年7月7日,河北保定人,就讀河北大學研究生學院民商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3)-21--02

一、《物權法》第89條的相關立法背景

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價值的升高,建築物之間的距離越來越近,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因相關問題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因此,《物權法》對這些問題作出了規定。在物權法草案(第二稿)中,89條的規定是:“建造建築物,應當與相鄰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並且適當限製其高度,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有些國家在民法中規定建造建築物的一些具體標準,例如,意大利民法規定,相鄰土地上的建築物不是一體的,應保持不少於3米的距離。日本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在冬至這一天應享有不少於4小時的日照時間。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而且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對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也不同,因此我國在物權法中沒有規定具體的建設工程標準,[1]僅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目前,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主要有:《建築采光設計標準》、《工程建設標準強製性條文》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這些標準的頒布時間在2001年或者2002年,距現在均已超過十年。

二、《物權法》第89條存在的問題

《物權法》第89條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麵的問題:

(一)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建築物妨礙他人通風、采光和日照時難以應用此條

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建築物仍然可能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時,這種情況下是否允許受妨礙的一方請求給予通風、采光和日照或者要求另一方賠償?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不能,該觀點依據此條規定認為是否構成影響通風、采光和日照必須以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違反就不構成妨礙。另一種認為可以,該觀點認為是否構成影響通風、采光和日照不應當僅以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為準。下麵我舉一個案例來具體分析下。

2005年7月,力慶房地產公司經房管部門審批,在原力慶大廈的東南側建設力慶大廈二期項目。2007 年6 月,錯層連體商業樓力慶大廈二期竣工投入使用,業主楊先生家裏的采光受到嚴重影響。楊先生說,自己選擇這個小區的重要原因是這個小區日照充足。力慶一期交房時,他家日照充足,但力慶大廈二期高層商業樓建成後,幾乎完全將陽光遮擋,到了冬至節氣前後,連1小時日照也保證不了,家人的健康和心情受到了嚴重影響,同時,光照不足使他的房屋價值急劇下降。為此,楊先生等13名業主向法院起訴。他們認為,力慶房地產公司新建的高層商業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權,他們要求開發商賠償。據調查,力慶大廈(一期)一側由於受二期錯層連體樓麵凹凸變化設計的遮擋,使楊先生這個梯位十來戶業主房屋光照少於1小時。開發商則認為,房屋通過了規劃審批和驗收,所以質量是完全符合國家規定的;而且業主在購買房屋時,就已經知道力慶二期工程建設規劃,多增建一棟建築物,采光多少都會受到影響。並且,原告這個梯位的年平均日照時間已超過1小時/ 日,符合國家標準,所以不同意賠償。[2]法院該支持楊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