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狀及分析
政府與公共管理
作者:朱瑾瑾
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險概念深入人心,人們開始關注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問題,“打破吃皇糧”“並軌製”的呼聲越來越高。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在此之前,人社部門的相關政策調研已經開始。目前全國各試點地區在統籌層次、覆蓋範圍和征繳比例,執行待遇等方麵,規定各異。筆者以安徽省阜陽市為例,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製度的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試探性地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為廣大同行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存在問題
一、改革現狀
安徽省阜陽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啟動於1996年,為安徽省三個試點地區之一。國家人事部曾在阜陽市召開全國的現場會介紹阜陽試點經驗,啟動至今已近20年。當時我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是全國的排頭兵,但由於一些政策及經濟的原因,始終發展緩慢。到2013年年末僅有200多個事業單位3萬餘人參保,機關公務員仍未參保,覆蓋率不足20%。根據阜政(籌)[1996]123號文件《關於轉發阜陽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確定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原則:依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以後數年間(1996—2002年底)在市財政部門分文未投的情況下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中心統籌結算。這是全國改革試點地區的普遍現狀。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問題日益增多,總結下來,有下麵幾方麵的問題:
1.國家沒有統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政策,地方試點實行分級統籌,統籌層次過低,基金支付風險增大
以阜陽市為例,參保單位連續三個月未能續交養老金便會停發退休費。2013年度阜陽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年累計征收養老金16363萬元,而累計支出養老金17315萬元,曆年基金累計結餘僅3065萬元,其運行風險可想而知。
2.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的養老保險“雙軌製”
從參保範圍看,各地試點範圍不一,有的地區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全覆蓋,有的地區僅事業單位參保,有的僅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保。在執行待遇方麵。參保單位和未參保單位在審批渠道和審批標準上是一致的。這就帶來兩個問題:一是繳與不繳都一樣,挫傷了參保人員積極性,影響基金的籌集與積累。二是由於各地不同參保的範圍和不同的參保政策,影響了機關事業單位人才流動時其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
3.在全國無統一政策和規定的情況下,試點地方時常為了局部利益在政策上出現搖擺甚至上下矛盾
比如阜陽市一些事業單位的騁用人員,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有學曆、有職稱但無編製,卻被納入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範圍。而這種做法與安徽省皖政[2006]59號《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的規定相抵觸。省文件規定,“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非在編人員,均須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多變的政策導致無法製作標準的業務軟件,手工處理養老保險日常業務,漏洞可想而知。
4.退休審批、待遇計發、基金管理責權分離
以安徽省為例,三個試點地區:合肥,安慶,阜陽,均是由當地人事部門的工資福利計劃科來審批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待遇,但作為支付養老金的社保經辦機構,本著杜絕違規提前退休,違規領取待遇,對養老基金負責的原則,又增加了一係列的複審條件。這種“雙重審核”不僅是對行政公共資源的浪費,更讓參保單位“有苦難言”。
5.先行試點地區的參保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補償問題
根據2008年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課題組的調研情況:截至2006年底,除西藏、青海、寧夏外,其餘28個省市中230個地市的1844個縣區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工作,參保人員1796萬人。對於這些已參保人員,以安徽省阜陽市為例,在正常參保狀態下,普通幹部若從1996年7月參保至2013年底,個人實現繳費不低於1萬元,單位實現繳費不低於9萬元。這個標準隨地方繳費標準而上下浮動。若未來國家啟動全國統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時,就存在了對先行參保並繳費多年的職工有如何“補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