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統一的收費標準,中國人民銀行將另行規定。
支票的手續費由經辦銀行向購買人收取,其他結算的手續費、郵電費一律由經辦銀行向委托人收取。
憑證工本費,按照不同憑證的成本價格,向領用人收取。
第二百五十八條各部門、各單位製定的有關規定,涉及支付結算而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過去有關支付結算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百五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
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
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係到支付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麵證明。因此,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範化,要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一、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如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樣。不得用一、二(兩)、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應受理。
二、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麵不寫“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字樣。
四、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舉例如下:
(一)阿拉伯數字中間有“0”時,中文大寫金額要寫“零”字。如¥4,409.50,應寫成人民幣肆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間可以隻寫一個“零”字。
如¥16,007.14,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額數字萬位或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萬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中可以隻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如¥1,680.32,應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零叁角貳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仟陸佰捌拾元叁角貳分;又如¥107,000.53,應寫成人民幣壹拾萬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寫成人民幣壹拾萬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額數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時,中文大寫金額“元”後麵應寫“零”字。如¥16,409.02,應寫成人民幣壹萬陸仟肆佰零玖元零貳分;又如¥325.04,應寫成人民幣叁佰貳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麵,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或草寫)。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
六、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七、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