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附錄3銀行支付結算辦法(5)(1 / 3)

第一百八十八條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第一百八十九條簽發托收承付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

(二)確定的金額;

(三)付款人名稱及賬號;

(四)收款人名稱及賬號;

(五)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六)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七)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

(八)合同名稱、號碼;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簽章。

托收承付憑證上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條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後,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一)收款人應將托收憑證並附發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銀行。收款人如需取回發運證件,銀行應在托收憑證上加蓋“已驗發運證件”戳記。

對於軍品托收,有駐廠軍代表檢驗產品或有指定專人負責財務監督的,收款人還應當填製蓋有駐廠軍代表或指定人員印章(要在銀行預留印模)的結算通知單,將交易單證和發運證件裝入密封袋,並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號碼;同時,在托收憑證上填明結算通知單和密封袋的號碼。然後,將托收憑證和結算通知單送交銀行辦理托收。

沒有駐廠軍代表使用代號明件辦理托收的,不填結算通知單,但應在交易單證上填寫保密代號,按照正常托收辦法處理。

(二)收款人開戶銀行接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後,應當按照托收的範圍、條件和托收憑證記載的要求認真進行審查,必要時,還應查驗收付款人簽訂的購銷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違反購銷合同發貨的,不能辦理。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條承付。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與付款人簽訂協議,采取付款人來行自取、派人送達、對距離較遠的付款人郵寄等。付款人應在承付期內審查核對,安排資金。

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由收付雙方商量選用,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一)驗單付款。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並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收款人。

(二)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對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並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定。

付款人收到提貨通知後,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人在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內,未收到提貨通知的,應在第10天將貨物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

在第10天付款人沒有通知銀行的,銀行即視作已經驗貨,於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後收到提貨通知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10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日期,並按超過的天數,計扣逾期付款賠償金。

采用驗貨付款的,收款人必須在托收憑證上加蓋明顯的“驗貨付款”字樣戳記。托收憑證未注明驗貨付款,經付款人提出合同證明是驗貨付款的,銀行可按驗貨付款處理。

(三)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並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立即辦理劃款;因商品的價格、數量或金額變動,付款人應多承付款項的,須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書麵通知,銀行據以隨同當次托收款項劃給收款人。

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貨款中,扣抵其他款項或以前托收的貨款。

第一百九十二條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一)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應當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逾期付款天數從承付期滿日算起。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付款人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應當算作逾期1天,計算1天的賠償金。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賠償金的天數計算相應順延,但在以後遇法定休假日應當照算逾期天數)銀行營業終了時,仍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應當算作逾期2天,計算2天的賠償金。餘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