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附件二 《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修訂說明(1 / 2)

一、修訂的背景

2004年,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文化建設和文化體製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學可行的文化產業統計,規範文化及相關產業的範圍,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製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並作為國家統計標準頒布實施。從實施情況看,以此分類為基礎開展的統計工作為反映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狀況,為文化體製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宏觀決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礎信息。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戰略目標,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進一步強調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使之成為新的增長點、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支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對文化產業統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由於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頒布實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 —2009》的發布,文化新業態的不斷湧現,有必要對2004年製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進行修訂。

2011年9月28日,中宣部、國家統計局在北京召開了文化產業統計研討會,有關部委同誌、部分省市黨委宣傳部和統計局負責同誌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加。會議認為,要適應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總結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統計工作的實踐經驗,對現行分類進行必要調整,使其更加切合發展需要。修訂工作爭取2012年6月底前完成,從2012年統計年報開始正式實行。

根據會議精神,國家統計局開始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修訂工作。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在2004年製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基礎上進行,延續原有的分類原則和方法,調整了類別結構,增加了與文化生產活動相關的創意、新業態、軟件設計服務等內容和部分行業小類,減少了少量不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活動類別。

(一)結構的調整情況

1.2004年製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第一層分為 “文化服務 ”和 “相關文化服務 ”兩部分,本分類將第一層分為 “文化產品的生產 ”和 “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兩部分。

2.第二層的大類由原來的9個調整為10個。具體是:

(1)合並原大類

“新聞服務 ”和 “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 ”為 “新聞出版發行服務 ”一個大類,包含內容略有調整;

(2)保留

“廣播電視電影服務 ”“文化藝術服務 ”“網絡文化服務 ”“文化休閑娛樂服務 ”四個大類,包含內容有所調整。其中 “網絡文化服務 ”更名為 “文化信息傳輸服務 ”;

(3)新增

“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 ”“工藝美術品的生產 ”“文化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 ”三個大類;

(4)取消原大類

“其他文化服務 ”。將其中的廣告服務移至新增的 “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大類中,其他內容移至新增的 “文化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 ”大類中;

(5)將原

“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 ”和 “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兩個大類修訂為 “文化用品的生產 ”和 “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產 ”兩個大類。

3.第三層的中類由24個修訂為50個,第四層的小類由99個修訂為120個(其中新增19個、減少5個,因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增加7個),帶 “*”的小類由17個修訂為23個(其中新增11個、減少4個,因執行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減少1個)。

4.取消過渡層,在帶 “*”的小類下設置29個延伸層。

(二)增加和減少的內容

1.增加的內容。

(1)文化創意。包括建築設計服務(指工程勘察設計中的房屋建築工程設計、室內裝飾設計和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和專業設計服務(指工業設計、時裝設計、包裝裝潢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飾物裝飾設計、美術圖案設計、展台設計、模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