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中化解群體性事件的實踐與思考
論壇
作者:毛玲英
[摘 要] 科學有效處理民生問題,有效防範和妥善處置農村涉及民生問題的群體性事件,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服務,是司法鑒定法律服務工作當前乃至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在浙西欠發達地區衢州的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本課題從闡述近年浙西衢州市法律服務工作有效防範化解農村涉及民生問題的群體性事件的實踐情況入手,著重剖析司法鑒定法律服務因其自身的性質和功能,對科學有效處理農村民生問題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並就如何進一步發揮司法鑒定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促進和諧新農村建設,提出了相應對策。
[關鍵詞] 群體性事件 有效化解 法律服務 和諧新農村
[中圖分類號] D2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1-0183-03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黨中央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科學有效地防範處置農村涉及民生問題的群體性事件,及時化解矛盾,平息糾紛,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然要求,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本課題組研討的群體性事件是指由社會群體性矛盾引發的,形成一定規模,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幹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的事件。當前,一些農村地區因征地拆遷、道路擴建、重點項目建設等影響部分群眾的利益,造成矛盾衝突。弱勢群體在利益受損時,采用了群體性事件等激烈方式來表達利益訴求。由此,不少農村地區因利益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上升趨勢。新農村建設中的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十分棘手的人民內部矛盾之一。據統計,2010年浙江省共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1989起,參與人數超過13萬人,有的甚至直接進京上訪。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增多,影響了社會穩定,製約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麵對這一新形勢,有效防範和妥善處置農村涉及民生問題的群體性事件工作顯得十分迫切,這是構建和諧新農村必須研究的重大課題。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環境、優質的法律服務、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基礎。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紛爭的社會,而是具有一套良好的糾紛解決機製能盡量減少糾紛並使社會長期處於和諧狀態的社會,司法鑒定法律服務就是其中一種較為重要的糾紛解決機製。科學有效處理農村民生問題,促進和諧新農村構建,是法律服務工作當前乃至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
為深入了解浙西司法鑒定法律服務為維護農村穩定,有效地防範處置農村涉及民生問題的群體性事件的實踐情況,了解實踐中司法鑒定法律服務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和諧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前一段時間,課題組到衢州市部分司法部門及相關村鎮就此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側重對建設工程各種糾紛的司法鑒定法律服務進行了問卷調查和深入訪談。現根據本課題組深入調研的相關情況,就浙西新農村建設中防範化解群體性事件的實踐情況及其思考作一些闡述。
一、浙西司法鑒定法律服務的實踐情況
司法鑒定是指經司法機關或者應當事人的委托,鑒定機構通過技術手段或者專門知識為其提供相關鑒定意見的專業活動。從司法鑒定本質上看,其具有法律服務性質,它不僅為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案件服務,而且也為行政執法和民事活動中認定證據服務。從對浙西衢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服務專題調研的情況看,司法鑒定法律服務的範圍涉及建設工程、法醫、物證、資產評估、產品質量等多個門類和多個行業領域。對浙西衢州市司法鑒定法律服務專題調研的結果顯示,去年全市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各類鑒定共2800餘件,其中建設工程司法鑒定就有800多件。這些鑒定既有一般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事件,還涉及十餘件市內有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從專題調研的情況看,衢州市的司法鑒定法律服務質量總體情況較好。司法鑒定結論和司法鑒定意見普遍得到運用。其中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98%以上被法院采信,用於裁判或調解結案。不服鑒定結論而進行二次或三次鑒定的不到2%,較好地發揮了司法鑒定法律服務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們課題組專題調研采集的幾組建設司法鑒定法律服務有效防範處置農村涉及民生問題的群體性事件的實踐情況。
法律服務實踐一:建房戶的損失誰承當 司法鑒定明是非經有關部門批準,江山市廿八都鎮富強村、堅強村二十多戶村民自建住宅。在施工過程中,2008年7月至8月到廿八都鎮個體工商戶曾某處購買了由本地某水泥廠生產的R32.5普通矽酸鹽水泥,使用後都發現凡采用該R32.5普通矽酸鹽水泥的混凝土構件其強度有質量問題,他們澆搗好的混凝土構件一敲竟然會掉塊,水泥凝結度牢固度有明顯問題。這在所有涉及水泥問題的建房中引發了恐慌,二十多戶人家一百多個農民,人人內心惶惶,他們擔心在建房屋會因為水泥質量問題導致房屋結構產生安全隱患,他們擔心各自家人的全部心血可能會因房屋坍塌而血本無歸,他們還擔心如果住進有質量問題的新房,可能會因房屋坍塌而喪失家人性命,人財兩空。
問題的症結到底是什麼?房主、施工人員、水泥經銷商、水泥廠家誰應對此負責?人們的疑問、擔憂及由此產生的爭論吵鬧及群體上訪等的種種過激行為頻頻發生,鬧得沸沸揚揚,影響了村裏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建房戶們都想能為自己討一個公道,他們其中的陳誠良等六個農戶多次找該水泥廠交涉、並向消協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投訴,均未得到有效的處理。之後,建房戶們又找銷售水泥的工商戶曾某論理,但雙方各不相讓,矛盾步步升級,群體武力衝突一觸即發,後果嚴重。
該事態發生後,村鎮幹部在全麵了解事件前因後果的基礎上,為防止矛盾激化,及時谘詢了相關專家,並與質檢等有關部門取得聯係,探討解決此類民生問題的有效辦法。繼而針對各方爭議的關鍵疑難問題,建議建房受損戶,委托司法鑒定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鑒定,通過法律和專業技術途徑來解決這一尖銳的群體矛盾爭端。
由此,建房戶們委托了某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法律服務機構對該批次的R32.5普通矽酸鹽水泥質量及使用該批次水泥的混凝土構件的強度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依有關規定和程序,實施了對這一項目的鑒定。司法鑒定法律服務人通過現場勘驗、檢測及技術分析,最後出具了一份解說詳盡的司法鑒定意見,司法鑒定結論為:受鑒的該批R32.5普通矽酸鹽水泥不合格,受鑒項目使用的R32.5普通矽酸鹽水泥的混凝土構件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需采取相應的措施。
《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真實的現狀描述、準確細致的專業技術分析,對專業性問題的頗有說服力的鑒別和判斷,讓群體上訪的建房戶們清楚地了解了自家所建房屋建築質量問題的症結所在,了解了需如何采取相應的措施,也看到了挽回損失,維護權益的希望。
麵對劣質水泥造成損失的客觀事實,依托專業的權威的司法鑒定結論, 2009年3月,建房戶們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法院判決某水泥廠賠償建房戶使用不合格的R32.5普通矽酸鹽水泥造成的損失。2009年8月初,江山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公正的判決,法院支持了建房戶的訴訟請求。2009年10月底,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采信了司法鑒定意見,並據此對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進行了成功的調解,眾建房戶的損失得到了賠償,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