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古代酷刑及其對今日法治之啟示(2 / 2)

三、小結

《周禮》有言:“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但用重典這一簡單粗暴的方式往往易使統治者過分倚重刑罰鎮壓。

可正如中國古代法製史所表現出來的,“重典”並非如其表麵上看著那般容易使用。在古代,特別是亂世之時,社會的動蕩使得上位者為鞏固皇權、維持秩序,往往不得不通過更加嚴酷的處罰來平衡因信息成本高昂、偵查技術匱乏而造成的處罰的不確定性。但究竟要“重”到什麼程度卻是一個難以把握的問題,於是中國曆史中“重典”過重、演化成上位者任意魚肉百姓、民眾不堪重負揭竿而起的故事比比皆是。正如《檀香刑》中,孫丙慷慨赴死、生受折磨而信念不移的場麵深深感染了圍觀鄉民。被處決者非但沒有達到鞏固政權的目的,反倒成了民族英雄,酷刑成為了衡量其死得是否有價值的重要參照。

今天,我們訝異於《檀香刑》所展示的酷刑的泯滅人性,我們站在道德的製高點批判著專製社會的黑暗以及古代刑罰的殘酷,然後高舉著“法治”“人權”的大旗探討著是否輕刑、廢除死刑。可是這些批判與討論卻又往往宥於道德的框架之內,看似言之有理卻又缺乏強有力的說服性。的確,今天的社會很難再曆史重演於那些嚴酷的刑罰,但那不是因為我們從道德上認識到了酷刑的錯誤,而是酷刑已經不再適用於今天的社會了。我們的技偵技術已經有了長足的發展,信息成本也大大降低,因而維護社會的穩定也就不再需要動輒便動用嚴酷的刑罰來應對那些曾經可能很難被發現、而今天稍一動用科技手段便能偵破的案件。也即,因為刑罰的確定性提高了,因而刑罰的嚴酷性可以相應降低。

所以,在討論是否輕刑與廢除死刑時亦當如此——不是輕刑與廢除死刑是否符合於道德,而是從我們的社會現狀出發、考察其能夠多大程度地容納刑罰的“輕”,而不至於在輕刑或廢除死刑後因為未能符合大多數人的心理期待而出現大量的上訴、重審耗費司法資源,甚至導致私力複仇死灰複燃造成社會動蕩。這便是《檀香刑》所給予我的啟示——一個道德框架之外的、關乎酷刑、關乎“法治”的一點點思考。

參考文獻:

[1]莫言,檀香刑,作家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法〕米歇爾?郾福柯,劉北成、楊遠嬰譯,規訓與懲罰,三聯書店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