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股東利益本位是公司製企業大樹保持常青的根係。過去的理念尊重股東按自己的理解甚至以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判斷在股東會上投票,因為雖然股東利益的衝突是公司本質的另一麵,但公司經營的常態情景中,所有股東在參加股東大會投票之際會促成公司的利益,公司的最大利益是股東全體共同利益的所在。股東利益本位,強調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個別性,其服從於主體的獨立意誌,在公司利益混成中的它具有鮮明的個性,股東加入公司的目的純粹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公司章程所表現的共同意誌是股東個別意誌的抽象和提煉,公司必須服從於股東的個人利益追求的宗旨。
三、公司控製股東法律義務的構建
公司法強調在公司股份平等的基礎上,公司的股東不分大小區別均等行使股東權,甚至主張股東行權完全是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量。資本多數決是無可爭議的法律原則和表決機製,是公司法最可選擇的公平手段。“多數決的結果是多數權利意味著全部權利,少數權利意味著沒有權利”,資本多數決原則體製下的公司意思的形成和貫徹機製天然存在著不公、歧視甚至壓榨,但是從純經濟的、自然的利益形成結構看,公司法的製定者不可能提供出另一套的替代原則,可以斷言的是任何試圖根本動搖這一原則的法律行為必然會因為觸及公司—這一建築結構的地基而使立法動意者怯步。
四、公司控製股東權力規製
綜上所述,在現代社會,控製權產生於資本的品格和人和的信賴,如同民選的政府對公民社會承擔誠信義務一樣,董事以及依據資本多數決原則對公司施加影響的控製股東對公司和中小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從公司的所有者關係看,公司的財產來源於股東的投資,因為公司被賦予法人資格而使董事的誠信義務關係的委托人成為了公司,董事仍然不能排除對股東承擔信義義務。須知誠信義務是對管理人而言的,並非專屬於董事,這也就是說,控製股東一旦實際上管理公司義務也就發生了。因此可以講中小股東對控製股東的信賴基於自然的經濟關係。讓控製股東同時對公司和中小股東承擔誠信義務就是體現以公司為集合體負載公眾股東利益的正當性的必然要求,全體股東的利益一般和公司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控製股東對公司的善意治理往往同時符合中小股東和公司的雙重利益機製。但是在有些環境和特殊的事項中,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利益會發生衝突,如股東大會決定增發新股將導致稀釋中小股東的持股比例、公司持續數年不分配股息和紅利、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如向教育基金會捐款等,這時公司的利益和股東的利益會處於衝突狀況。公司控製股東在這樣的背景下,其對董事會施加的影響就可能有利於一方而損及另一方。這就需要一個平衡點,就是要控製股東的行為是處於善意並符合公司的長遠利益,符合正當性的標準,筆者認為,立法者可以在公司法中作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規定,公司在章程中作出例舉式規定,規範控製股東的決策行為,確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