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之所以敢違反法律製假售假,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廉。即使是被查處,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不用支付較高的違法成本。過於寬鬆的製度環境使得我國不少經營者無視法律的存在,製造、銷售大量的假冒偽劣產品,對消費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最近幾年頻頻出現的食品、藥品領域安全事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我國之所以要修改《消法》,也是對日漸嚴重的侵犯消費者現象的回應。提升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對於提高不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警示其他經營者具有積極意義。
四、新《消法》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一)賠償數額計算方法。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這裏,賠償數額的計算是依據“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以及“五百元”兩個標準。但是在實踐中,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款數額不大,那麼所能獲得的懲罰性賠償也就相當有限;但是即使是小額的消費也有可能對消費者的身體或者財產造成嚴重的傷害,產生較大的損失。
所以,如果在賠償數額計算方法上賦予消費者選擇權,在“實際損失”和“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中選擇一個,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那麼就更加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更加有利於打擊違法經營者。另外,新《消法》規定“退一賠三”,對違法經營者處以三倍賠償,本人認為力度還有所欠缺。在民間,“假一賠十”的習慣一直有之,這說明,更大力度的懲罰性賠償是有充分的民意基礎的。《消法》的修改可以考慮這個民間習慣。
(二)關於過失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新《消法》依然沿用原《消法》的規定,隻對“故意”情形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追究懲罰性賠償,而在“過失”情形下的違法行為沒有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本人認為這一點值得商榷。
我國台灣地區《梢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賠償一倍。相當於原《消法》之規定。基於對消費者權益充分保護的目的,基於經營者的過失而導致的消費者權益受損,製定一定力度的懲罰性賠償應有其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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