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中國律師職業道德建設(2 / 2)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讓法製理念深入大眾。如果說對抗製訴訟模式是律師的價值體現,那麼現代法製環境的建立和大眾對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師存在的土壤,沒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現實的。而我國法製現代化剛剛起步,可以說法製的環境還沒有完全形成,對律師職業道德的錯誤認識不可避免。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間的矛盾糾紛也日漸增多,任何人都無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這正是律師業發展的大好時機。隻有讓更多人真正的認識法律、了解法律,才會對律師職業道德的獨特性做出正確的判斷,律師執業的環境和前景才會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體係,預防權、錢交易。相比於明確的單極利益是律師追求案件勝訴的直接動力,付出和收獲的不對等則是法官受賄的心理痼疾。大多數法官認為自己的付出多於律師,而收入卻不如律師來的豐厚,無法擺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裏的權力為個人牟利,也有的法官會幹脆辭去工作,成為律師後和原來的同事訂立“協議”,錢權交易就在不知不覺中開始了。為了打斷這種違法的交易鏈,筆者認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會地位。

2.完善司法獨立的體製建設。

3.完善關於律師和法官關係的回避製度。

4.建立更加嚴格的懲罰製度。

(四)明確律師應遵守的職業道德

何為律師職業道德是一個道德領域的問題,法律無法對此作出細致的規定。從現在理論界認為有三條基本原則可以作為律師執業道德的最低評價標準:一是良好的形象和聲譽。律師在從業的過程中要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以身作則,以良好的形象為當事人服務,保持律師聲譽。二是職業的獨立性。律師執業中要保持獨立,不得和司法機關或其他與案件有關人員進行不正當接觸,不受司法機關幹涉,不受當時人的意誌左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執業。三是保持廉潔和清廉。這是對律師的雙重要求,既要對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對法官行賄,做到對司法係統的廉潔。

參考文獻:

[1]倉道來.《律師倫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1996年10月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五資會議通過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發[1994]003號《司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批複通知和〈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4]陶髦等著.《律師製度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達主編.《中國律師製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