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服務者。土地流轉進程中,地方政府要在公共管理上下功夫,提升政府規製質量,實現由“經濟管製型”到“公共服務型”的轉變,建設成“公共服務型政府”。
地方政府應發揮其服務功能,拓寬公共服務覆蓋麵,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民了解和接受土地流轉的相關程序和法律知識等相關信息。同時地方政府應指導相應部門和其它中介組織,並為其提供信息、技術及法律等方麵的服務,以便高效地貫徹落實各種利農、惠農政策,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利益。
三、農地流轉的法律保障機製
(一)製定合理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我國目前的征地補償是一種完全與市場無關的由政府單方製定的政策性標準,不能切實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我國應將“公正補償原則”確定為我國土地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即要求權利主體受到的全部特別損失都應得到補償,同時,也不能超過他們的特別損失而得到更多的補償。
應以農地市場價格作為確定土地征用費的基本依據,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製度,製定健全完備的土地評估方法,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在土地征用時委托具有豐富土地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土地師,運用科學的方法評估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被征用土地的客觀正常交易價格,使被征地農民和征地受益人雙方均能信服接受。
(二)確立宅基地使用權繼承製度。現行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立法存在規則上的缺位。法律上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通過設計科學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製度,保證繼承人個體利益與集體經濟組織、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
允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是充分實現財產權益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繼承法的法理。立法應拓展宅基地使用權的內涵,使其能夠實現自由的處分和收益。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形式可以是法定繼承,也可以采用遺囑繼承或遺贈的方式。
(三)規範司法救濟方式。疏通失地農民救濟渠道,促進公眾對司法正義的認同,樹立司法獨立與公正的形象。法院體係要不斷進行改革,增強其在人事任免以及財政上的獨立性。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可能統一、完善司法解釋,對征地補償方案實施過程中的糾紛明確進行受理,並對受案範圍、管轄、受案程序等問題做出具體的規定,以此避免各地方法院在處理該問題時出現混亂現象,樹立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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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江西省教育廳科技課題,農地流轉:影響因素、地方政府角色與法律保障機製,課題編號:GJJ12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