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風險的化解需要強有力的主體的參與,隻有政府才能利用其公共權力來化解風險。而且政府具有其他主體不可比擬的資源優勢。一方麵,政府具有的人力、物力、財力是其他主體所不具備的。當養老保險資金出現暫時不足時,政府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彌補,保證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麵,政府具有其他任何組織所不具備的行政強製力,通過政府的行政強製力來建立的養老保險製度,可以使個人風險在全社會均衡負擔。可見,隻有政府介入養老保險並承擔必要的職責,才能使養老保險的權益得以公平分配,因此政府介入養老保險責無旁貸,這其中既包括一般意義的財政支持職責,還包括監督管理等職責。
4 養老保險中政府行為最優點分析
4.1養老保險中政府行為的成本。養老保險中政府行為成本是指政府介入養老保險製度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開支,以及由其所引發的各種負擔。其中,“各種費用的開支”屬於直接成本,是指有關政府部門在介入養老保險製度時所引起的各項人力資源與物質資源耗費;“由其所引發的各種負擔”是間接成本,主要指由於政府幹預對市場的擠出,抑製市場潛能和作用的發揮。
4.2 養老保險中政府行為的收益。養老保險中政府行為收益指政府幹預養老保險領域狀況下促進了效率的提高,維護了社會公平。影響政府行為收益的因素包括政府職能、政府規模。就政府職能而言,當政府職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時,政府越位,市場機製被取代,其效用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會給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巨大的損失;當政府職能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時,政府沒有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政府缺位,政府的潛在行為收益可能會失去。政府收益與政府規模的關係表明,政府行為不是萬能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也為政府幹預養老保險製度的適度性提供了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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