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息的來源
在涉及信息泄露的內幕交易中,判斷信息重要性時,必須考慮信息的來源。源於中國證監會、期貨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高層信息的重要性肯定高於源於上述機構中一般的職員。利用來自高層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其對期貨市場的影響和獲得的利益的成功機率都是要大大高於低層信息源的。
二、信息的公開程度
如何確定信息的公開方麵,國際上有兩種做法: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方式進行信息披露,或規定何種信息屬於公開信息;另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通過判例法來確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我國在期貨市場上的做法采用了成文法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判例法模式對信息是否公開應如何確定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對信息的公開標準存在“信息散布與吸收論”和“積極投資者反映說”的爭論。
“信息散布與吸收論”認為,隻有當信息已經散布,並為投資大眾所理解吸收後,才能構成公開。“積極投資者反映說”從有效資本市場假說出發,認為隻要足夠數量的投資者知道該信息,該信息的影響就已經從期貨價格上得到了反映,使信息擁有者無法利用該信息來牟利。
信息的非公開性,主要強調:應該盡量減少利用信息不對稱,而從期貨交易中牟利的行為。非公開性實質上也非常強調信息傳播的質量,要求信息在公開的時候必須是“有效傳播”,也就是必須有足夠的渠道和時間保證普通投資人可以有效地了解和消化這些信息。期貨市場上的內幕信息公開後,普通投資者是需要一定時間消化和理解的,而在此之前,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可能早已提前消化了信息,並做出了市場好決策,等普通投資者反應過來時,內幕信息持有人已經從市場中獲取了利益,如果有關信息一公布就允許知情人員進行期貨交易的話,對普通投資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從投資者對信息的反應過程來看,“信息散布與吸收理論”是值得借鑒的。
按照“信息散布與吸收理論”,所有市場投資者均禁止交易的停牌時間可以有效地解決信息公開的時間跨度問題。因此,信息公開的標準有二:其一是通過全國性公眾媒體,如報紙、新聞機構、期貨交易所公告、期貨管理機構官方網站公告等方式公布;其二是在一定時間內有效地被廣大普通投資人分析理解。具體多長時間才能算是被有效公開,與期貨相關的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市場上在重大信息的公布時,一般會有半天或一天的停牌期間,在此期間停止一切相關證券的交易,以便信息被廣大投資人充分吸收、消化。隻有具備了這兩個條件的信息才是公開信息,除此之外的信息就不具有公開性,內幕人利用非公開的、重要的信息就構成內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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