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之後,17位省部級高官相繼落馬,還有大量低級別官員因涉及腐敗被查出。反腐力度之大,效能之高前所未見。
這種反腐的勢頭能否繼續下去?強化反腐的背後是否有著更深層次、更值得著力的製度變化?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中,反腐與國家治理能力作為執政黨的一個重頭施政目標提出。那麼究竟三中全會之後又有哪些反腐的製度變化,哪些可能改進的地方?南都與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及新浪網聯合召開薊門決策專題論壇,對三中全會之後的反腐進行討論。
反腐權力機構權責須進一步厘清林喆(中央黨校教授)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央的反腐敗在一些提法上或者舉措上有了很大進步,主要表現在兩方麵:一方麵表現為中央開始強調頂層設計問題,開始重視頂層設計。最明顯的標誌是中紀委清理公務卡時,他們帶頭清理中紀委內部的公務卡。另外就是“雙規”也開始調整。黨管幹部是中國的反腐敗或者廉政建設最大的特色。我們的反腐敗是黨內自清行為,海外的反腐敗主要是國家行為。黨管幹部是一項重要的組織原則,幹部出了問題,第一步由黨來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這就是“雙規”。因為“雙規”最有效,所以現在是越來越依賴“雙規”,結果就是反腐越來越依賴黨內自清。整個國家反腐敗權力結構,最高的是中紀委,國務院層麵下有兩個機構:一個是監察部,一個是預防腐敗局。
從立法角度看,中國目前沒有《反腐敗法》,隻有中國共產黨有七項黨內反腐的規定,而我們周邊國家都有《反腐敗法》,發達國家有兩部、三部。核心原因就是我們的反腐敗權力機構的這種責權不明。沒有《反腐敗法》,就不能建立一個成熟的反腐敗體係。在法典一時半會出不來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先出台兩部規範性文件,先汲取英美的經驗,出台《國家公職人員行為道德典》,可以把目前七部黨規糅到裏麵,彙編成冊。然後把司法部門關於針對腐敗問題、反腐敗的一些司法解釋彙編成一部條例,即《國家公職人員腐敗犯罪懲治條例》。
十六屆中紀委,曾經想做好三件事,一是建立含公示在內的財產申報,二是協調中紀委和監察部的關係,三是解決三公現象,公款吃喝、公車使用、公費旅遊。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我個人認為,中紀委還是要做成這三件大事。
1994年我們有過一個《黨政幹部收入申報規定》。現在看來不要急著去製定財產申報法,完全可以利用現有資源來增加幾個環節完善。財產申報製度本來是為了發現問題,但這些年來沒有大案是通過財產申報發現的。
所以要建立審核環節,審核應該是多部門審核,紀檢部門、單位的財務部門、一般群眾代表一起對官員所申報的財產表格進行每年一度的審核。另外要建立公示環節。最好先從同級公示開始,科級幹部在科級幹部內公示,處級幹部在處級幹部內公示,人大任命的官員在人大內部公示。財產申報製度不可以由下到上進行,必須由上到下進行。在新加坡,隻要把你的有效證件輸到查詢台,李光耀的財產全都公布出來。還要建立懲治環節,對漏報、瞞報、謊報進行懲治。這方麵韓國做得比較好,有瞞報罪,要判三年刑期的。最後要有登記環節,給幹部立一個誠信檔案,對一年一度的收入申報記錄在案,供幹部任免參考所用。
目前紀委的年終考核製度,我覺得缺兩個環節:一個是沒有質詢環節。一個是沒有公示環節。2008年廣東湛江市委曾經做過一些嚐試,加入了質詢環節,一問一答中往往能發現問題。要讓下麵的群眾發出聲來,也是讓領導幹部進行解釋、自我洗白的機會,應該給他一個說理的機製。
反腐重點在紀檢監察製度變化莊德水(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
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改革與變化,我覺得有幾個方向需要關注:第一,反腐敗到底處於什麼位置?三中全會的報告提出改革總目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我想整個紀檢監察工作包括反腐敗工作應該是治理國家現代化的一部分。透明國際曾提出“國家廉政體係”,從世界其他國家實踐情況來看,國家廉政體係應是國家治理的一部分,沒有廉政體係作為保障,其他所有價值包括經濟體係、文化可能受到威脅。
第二,三中全會決議從權力角度談反腐敗的,包括市場部分、政治體製改革、行政體製改革部分,主線都是權力。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就是縮減政府的權力,擴大市場的力量,增加社會的力量。中央現在比較重視兩點:一是限權;二是分權,希望能夠通過紀委特別是紀檢係統本身獨立化運作提高反腐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