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選擇:做自己最拿手的事(3)(1 / 3)

很多人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不敢或不願意用負債經營來進行創業活動,促進事業的發展,甚至把“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債觀念推廣到企業的資金營運方麵。這種籌資和經營觀念,看不到存在著可以利用的廣大的社會資金,固守著“無債”經營,因而隻會束縛其事業的發展。作為一個現代創業者,既不要怕憑借經營,敢於借入外部資金,又要避免盲目借債,其核心問題就在於,科學而慎重地做出合理的借入資金決策,以謀取可能而且最佳的經濟效益。

1.謀俗成功者的啟示。

有一對老大婦,經營著一家利潤很高的小商店。由於年事已高,子女們又不願操父母舊業而紛紛外出,這對老夫婦決定賣掉這家商店。這時,一位買主來了。他深知這家商店的潛力,決心買下。賣方提出的賣出價是26.5萬元,但買方隻有2萬元存款和折合3萬元的家產。於是他到銀行去貸款。經過努力,銀行隻同意貸款10萬元,並要以他的資產做抵押。現在,缺口還有14.5萬元。怎麼辦呢?這位聰明的買主想到了“借力成功”,他幹脆把賣主也當作銀行,向賣主“借”錢。當然,具體做法不是這樣簡單。他通過與賣主談判,達成了延緩付這14.5萬元的協議,條件是買方的3萬元資產做抵押。買方以自己的資產兩次做抵押,不僅向銀行借到了錢,也向賣方“借”到了錢,利用賣方的資金為自己做生意。買方終於買下了這家商店,通過精明的經營,商店生意紅火,不斷地獲利、還借款,而那對老夫婦也心滿意足地享受著晚年的安樂時光。通過上麵的例子,我們顯然可以看出現代經濟中,“謀借”對於一個創業者的成功來說有多麼大的意義。借錢是要還的,而且還要付利息,當然貸款的利息要比存款利息高。借錢來生財當然是有風險的。但如果不冒這個風險,你就連第一步也邁不出去。一位獲得成功的創業者說:“我最需要的就是讓別人來強迫我做那些我自己能做,而且應該做的事情。換句話說,就是需要一種壓力。”強迫自己借錢,就給了自己一種壓力,使你陷入背水一戰的局麵。你隻好強迫自己行動起來,改掉散漫的習氣,使資金盡快周轉起來,這就是借錢的第一個作用。當然更重要的是借錢能使你的企業更適應於目前的經營形式,使企業運轉起來,而且使你更慎重地審視你自己的投資方向。

當然作為一個企業最主要的還是應了解謀借的具體方式、操作技巧以及其中的一些原則和謀借決策時應注意的問題了。總的來說在現代經濟中謀借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為:銀行貸款、企業內部融資、租賃業務、商業信用等等。企業隻要認真掌握其技巧自然可在商海之中縱橫捭闔,解除資金上的後顧之憂了。也可以說隻要“謀借”成功,就為今後企業的發展開拓了更廣闊的前景。

2.用最小的成本獲取成功——企業內部融資。

具體來說,企業內部融資是指企業籌集內部資金的融資方式,企業的內部融資屬於企業的自有資金。而自有資金的形成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過自身積累逐步形成的,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企業內部融資最大特點就是融資成本最低,所以在具體操作中,這一種融資方式應處於創業者“謀借”的首選位置。

3.向最大債主“謀借”的策略——銀行貸款。

銀行是專門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它以一定的成個聚集了大量儲戶的巨額資金,然後把這些資金運用出去賺取利潤。銀行除一部分用於投資外,大部分都用於發放貸款。銀行就像一個資金“蓄水池”,隨時準備向符合其條件的企業提供它們所需要的各種期限和數量的貸款。其貸款具體形式如下。

⑴抵押貸款。即指借款人向銀行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信貸抵押的貸款方式。

⑵信用貸款。即銀行僅憑對借款人資信的信任而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無須向銀行提供抵押物。

⑶擔保貸款。即以擔保人的信用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⑷貼現貸款。即指借款人在急需資金時,以求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以便融通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4.花小錢辦大事——融資中的租賃。

在現代經濟中,租賃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為企業所廣泛采用。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租賃有其嚴格的科學界定,它是在不改變財產所有權的前提下,租用財產使用權的經濟行為。財產所有者(出租人)按照契約規定,將財產租給使用者(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納一定的租金給出租人,有關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出租人,承租人隻享有使用權。就目前而言,對一個資金短缺的企業,租賃則不失一種好的籌、融資方式,在具體的操作中租賃可以分為兩大類。

⑴融資性租賃。亦稱金融租賃,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租賃。當企業需要購買或更新設備,而一時又無法湊足資金時,可以借助於這種方式,租賃公司不是向其直接貸款,而是根據企業的指定,代其購入設備,然後租給企業有償使用。它是現代租賃的最主要形式。在融資性租賃中,由於設備是由出租人完全根據承租人的意願選定的,因而出租人對於出租的設備性能,老化風險,是否適用以及維修保養均不負任何責任。融資性租賃以承租人對設備的長期使用為前提,期限一般為3~10年,甚至更長,在租賃期內,任何一方下得單方麵撤銷合約。隻有當設備毀壞或被證明為已經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經過雙方協商才能中止合約。即便如此,承租人也應保證出租人的正常利益不受損失。租賃期滿後,雙方有三種處理設備的選擇:一是承租人將設備退還出租人;二是承租人繼續租賃該設備;三是按現值由承租人購買該項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