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古代各朝養老製度(2 / 2)

為了保證鳩杖的權威性,漢朝出台了相應的法規。1959年~1981年,從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中先後出土了8根王杖(鳩杖),還隨之出土了《王杖十簡》和《王杖詔令冊》木簡。

《王杖詔令冊》全文近 600字,規定了70 歲以上老人應該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學者稱之為中國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其中有一項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隻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訴,繼承了先秦時期老人“雖有罪,不加刑焉”的製度。

唐代已關注老年人精神健康

魏晉南北朝時期,養老製度又出現了新的突破。如北魏,首創了“存留養親”製度,此製度一直影響到晚清。

存留養親,就是一種司法緩刑製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係血親需要照顧,準許死囚在家“侍親緩刑”、流刑犯在家“權留養親”,等家裏老人去世後再服刑。

在唐朝,養老製度備受皇帝重視。據《冊府元龜》上所列資料統計,唐朝各位皇帝下發有關養老詔令的次數多達73次,其中以唐太宗為最,在位23年下“養老詔”28次。而《冊府元龜》所記並不全,實際不止73次。

唐代繼承了漢代給老人“賜杖”、“免稅”等諸多做法。據《唐大詔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特別提出,“八十以上各賜米二石,綿帛五段;百歲以上各賜米四石,綿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齒。”所謂“尚齒”,就是尊老的意思。

唐朝還曾有過一項“補給侍丁”製度,官府免費給民間老人安排護工(侍丁)。開元七年(公元719年)戶令規定的配給標準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給二人,百歲三人。”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給百歲老人的護工增至5名。

唐代甚至還有“精神養老”一說。當時,流行一個名詞叫“色養”。所謂“色養”,說得通俗簡單一點,就是奉養父母時要和顏悅色,不能讓老人不開心。一代名相、時任司空的房玄齡,不隻為臣稱職,贍養老人方麵也是“道德楷模”,當年房玄齡“色養”老人極為到位,《貞觀政要·孝友》稱,房玄齡“事繼娘,能以色養,恭謹過人”。

在古代,子女給老人臉色看、不孝順,都是大逆不道的事情。或許有鑒於此,唐律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意思是,如果家中有老人,子孫不能遠走他鄉,要呆在老人的身邊,否則要被治罪,此項規定較好解決了“空巢”現象。

南北朝時期梁武帝蕭衍曾建養老院“孤獨園”

古代曆朝在重視養老的同時,也都會根據本朝的實際情況,出台了一些具體的敬老養老措施。在免稅賦方麵,宋仁宗嘉祐四年的詔令規定: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稅賦;明、清兩朝的養老規定差不多,但年齡提前到了70歲。而且,從宋代開始,還出現了養老院等慈善機構。

建“養老院”,起源於南北朝時期,高壽皇帝梁武帝蕭衍曾於普通二年(公元521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創辦了“孤獨園”。到唐朝,這樣的養老機構被推廣,在武則天時代,唐朝即開設主收貧、病、孤、疾者的“悲田養病院”。

但真正讓“養老院”這種養老方式流行起來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開設名為“福田院”的養老機構,後有“居養院”,南宋則叫“養濟院”等。雖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質的養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齡,也放寬到了50歲以上。同時,民間養老院也普遍興起。如洪邁《夷堅甲誌》“劉廂使妻”條,在與南宋對峙的金國興中府,有位叫劉廂使的漢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財產興建“孤老院”。

元朝同樣重視養老,元世祖忽必烈曾采納漢臣劉秉忠的建議,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養救助製度,當時各路均設立養濟院1所,救助、收養“諸鰥寡孤獨、老弱病殘、窮而無告者”。

明、清兩朝的養老院仍如南宋、元朝一樣,稱為“養濟院”,朝廷繼續發展官辦、民辦等各種形式的社會養老機構。明代朱元璋還恢複了漢朝製度化的“賜杖”與“賜爵”製度,在物質救濟上,明太祖朱元璋曾先後兩次頒發詔令,實行孤貧老人終身養老。

清朝則重視古老的“賜食”製度,多次請全國老人到紫禁城內去吃大餐,並取名曰“千叟宴”,其中以乾隆年間最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