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媒體傳播中“避風港”規則適用的建議
“避風港”規則的本意是高效消除版權侵害,促成網絡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的合作共贏,這也符合自媒體時代“分享”的要義。如今,傳播速度和傳播效率當先,每個人都可能是著作權人,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媒體傳播他人的作品。為防止“避風港”規則被濫用,應當有一些新的舉措。
(一)在當前網絡技術發展的基礎上完善立法
比如在使用“避風港”規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歸責的同時,嚴格限定其免責的範圍,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權利,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和“應當知道”的判定標準,對匿名轉發等難以找到出處的作品在法律對策上加以規範等。隻有立法得到完善,自媒體時代的傳播才能更好地有法可依。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要建立自己的風險防範及侵權應對機製
以新浪微博、騰訊微信和“知乎”為例,新浪微博使用實名認證製度以應對自媒體平台的匿名性,推出“微博管理員”來對平台上的著作權侵權者進行技術處理。2014年8月,新浪微博推出“打賞”功能,粉絲在閱讀過博主發布的內容後可以選擇為其支付一定的“賞錢”,這能讓著作權人的作品更便捷地轉化為收益。騰訊公司出台了《微信公眾平台服務協議》來限製微信用戶,其中包含多項與著作權相關的內容。2013年8月,騰訊公司推出微信公眾平台數據統計功能,量化閱讀內容和用戶信息,後來這項功能增加了終端機型統計、閱讀渠道統計等指標,為著作權侵權的取證提供了條件。但是,騰訊公司對侵權用戶一般采用封號的做法,其合理性有待商榷。“知乎”在《“知乎”協議(草案)》中對知識產權部分做了十項規定,為用戶提供“保留所有權利,禁止轉載”的選項。同時,“知乎”團隊針對原創作者推出係列電子書《鹽》,把被動維權轉換為主動獲取商業價值,也能彌補“知乎”網友作品被侵權的損失。合理的風險防範及侵權應對機製,不僅能夠維護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用戶雙方的權益,還能為彼此帶來更高的效益。
(三)自媒體著作權人應創新維權思路
1.在自媒體平台上發布作品時規範版權聲明。“知乎”網友GayScript在自己的專欄提出來一個版權聲明的模板,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轉載行為作出限製,並依照《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明確提出稿酬要求,任何以轉載或其他方式複製其原創回答的行為將被視為同意其版權聲明的要求,需向原作者支付稿酬。這個版權聲明一經推出,便得到了不少網友的響應,此後“知乎”網友在發表原創作品時就能在規範性上有所參考。附帶版權聲明後,如果有人未經作者允許就刊發其作品便會造成侵權。
2.建立便捷有效的維權途徑,做好防範,主動維權。如新浪微博用戶運營負責人劉新征提出《微博自媒體作者版權保護計劃(草案)》,對創建維權組織和如何維權進行闡述,這可以看作未來自媒體作者維權的一個方向。“知乎”網友蘇菲則提出“維權代理人”的概念。代理人需要將授權人在“知乎”發表的作品在微信公眾平台上進行搜索、定位,向存在非法轉載行為的公眾號提出交涉並索取稿費,同時該代理人也將在網上接受公開監督。在技術層麵,“知乎”網友炎燎等自發製作了“微維網”,該網站通過查詢、篩選、舉報/索要稿費三個步驟為自媒體作者反盜版提供援助。
總之,“避風港”規則在侵害版權的事件中是用來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歸責,而不是讓其免責。在自媒體時代,網絡服務平台和自媒體人都應當提高版權意識,不能為了擴大自己的影響力而隨心所欲地侵害他人的著作權。隻有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與公眾攜手並進,“避風港”規則才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自媒體的良好創作和傳播。
注釋:
①蘆世玲:《被誤讀的“避風港”——網絡服務商著作權侵權糾紛適用法律分析》[J],《現代出版》,2014年第4期
②馬明飛 周華偉:《論避風港規則在網絡出版中的適用》,《出版發行研究》[J],2013年第10期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