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互聯網時代公民的權利增值(2 / 2)

這種基於權利增值的行動邏輯與現代政府的運作息息相關。公民進行的權利鬥爭的合法性來源於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這種權利具有正當性和優先性。憲法權利以條款的形式規定,在立憲原意和法解釋中不斷隨著時代與社會的發展迸發出活力。

在憲政主義和代議製民主的思潮下,政府的合法性依賴於憲法授權和公民投票,這不同於訴諸“曆史合法性”。在政績壓力和民意倒逼中,唯有建設可持續的“參與合法性”,才能在充分容納和彙聚民意的基礎上汲取新的合法性資源。政府與公民的博弈在互動中逐步走向製度建設,在合作與協商中引向良性互動的軌道。

後權利時代:從權利走向能力

追溯人類權利的抗爭史,人類走過了自然權利時代、法律權利時代,現在開始走向後權利時代。從傳統上爭取權利的法律認可(權利法權化)轉向對法定權利的主體實踐(法權權利化)。

後權利時代公民權利鬥爭的焦點已經從資格的獲取轉為能力的提升。權利是人們從事某種事物的資格。這種資格表現在公民為某事或不為某事的自由。近代以來,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可超越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

但是憲法權威並不意味著自憲法公布之日就確立了。人們為權利的鬥爭並沒有結束,權利經行使方能生效。個體與國家的博弈中既需要權利賦予,也需要權利實踐。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的言論空間進一步擴張,維權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多樣、高效,人們對自由的渴望開始從被動的消極自由轉為積極自由。

自由是權利的歸宿。互聯網的興起,一方麵,讓信息流動更加便利;另一方麵,數字鴻溝、操控民意、壟斷信息等問題也大量存在。如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師曾誌教授認為公共傳播指向的是任何組織在處理和化解危機中所應有的一種思維行為模式,這種模式強調的是以組織所麵向的現實的、潛在的公眾為考慮問題的思路和出發點,在與這些公眾利益的博弈過程中達到組織利益的最大化。①公民麵臨政府和市場對權利的雙重侵害。政府需要利用公共資源應對“市場失靈”,通過政策和資助等手段提升弱勢群體的聲音,讓被壓製的訴求得以表達。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雖然帶來了權利紅利,讓抽象的權利有了行使的可能性,然而權利增值並非如自然權利一樣,生來就有且平等享有,而是需要主動去取得,是對能力的更高要求。

【本文為鄭州大學“新媒體公共傳播”學科方向招標課題“新媒體環境下公民文化的教育和引導研究”(項目編號:XMTGGCBYJS32)階段性成果】

注釋:

①師曾誌:《公共傳播視野下的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以及媒體的角色——以汶川地震災後救援重建為例》[J],《傳奇·傳記文學選刊》,2009年第1期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