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由平等篇

論法律

如果有人對我說,社會就是這樣組成的:每個人為他人服務就可以獲得自己的利益。那麼,我將答辯說:那當然是很好的,如果他不因損害他人還能獲得更多利益的話。絕沒有一種合法的利潤比得上非法取得的利潤,而損人的事情總是比為別人服務更有利可圖的。問題隻在於如何使自己逍遙法外不受懲罰。所以在這上麵強者要用盡他的勢力,弱者要用盡他的詭計。正如建築家在建立一座大廈之前,先要檢查和勘測土壤,看它是否能擔負建築物的重量一樣;明智的創製者也並不從製訂良好的法律本身著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適宜於接受那些法律。正是因此,所以柏拉圖才拒絕為阿加狄亞人和昔蘭尼人製訂法律,他知道這兩個民族是富有的,不能夠忍受平等。正是因此,我們才看到在克裏特有好法律而有壞人民,因為米諾王所治理的乃是一個邪惡多端的民族。

有千百個從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過;而且縱然那些能夠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隻是在他們全部歲月裏的一個極為短暫的時期內做到了這一點。大多數民族,猶如個人一樣,隻有在青春時代才是馴順的。

論家庭

如果我們用一種冷靜的、客觀的眼光來看人類社會的話,它首先顯示出的似乎隻是強者的暴力和弱者的受壓迫;於是,我們的心靈對某一部分人的冷酷無情憤懣不平,而對另一部分人的愚昧無知不免表示惋惜。你按照天性,感到有必要使你的孩子們得到父親的指導,以加速他們的成長。對這一點,我不感到奇怪。父親肯定是最好的指導,但他不能什麼都幹。從他所作的安排中,我想你已決定由他負責,我堅持品質比學問重要,一個賢明的人,比一個博學的人重要。我經常不厭其煩地重複,好的教育應該是純粹否定性的,教育不是做,而是防止,真正的老師是本性,其他的老師隻是排除妨礙成長的障礙,甚至錯誤也隻隨著邪惡而來,而好的判斷則來自善良的心。兒童教育隻不過是使兒童形成好的習慣。一個孩子長到12歲,身心健康,沒有墮入懶惰和養成惡習,在二、三年內,在學習方麵,取得的真正進展比被強迫學習的同齡人要大,被強迫學習的人,從來沒有興趣。根據這些我認為已由經驗證實的原則,我得出的結論是:人們對孩子的家庭教師所要求的,不是出眾的才能或好的性格,而隻是能掌握自己和盡心盡責的品質。他應是溫和、隨時注意,特別是要有極大的耐心。這些都是不可缺少的品質。

政治素質

我們也應當思考一下:在某種世態中,人們不得不相互愛撫而又相互傷害;由於義務,人們生來就是仇敵;由於利益,人們必須相互欺騙,這是何等的世態!正如某些疾病能振蕩人們的神經,並使他們失去對於過去的記憶那樣,在國家的經曆上,有時候也並不是不能出現某些激蕩的時期;這時,革命給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給個人所造成的同樣情形,這時是對過去的恐懼症代替了遺忘症;這時,被內戰所燃燒著的國家——可以這樣說——又從死灰中複活,並且脫離了死亡的懷抱,而重新獲得青春的活力。萊格古士時代的斯巴達便是如此;塔爾幹王朝以後的羅馬便是如此;我們當代驅逐了暴君之後的荷蘭和瑞士也曾經是如此。作惡的強者逍遙法外,無辜的弱者遭殃,走遍天下皆是如此。

然而這種事情是非常罕見的,它們隻是例外;而其成為例外的緣故,又總是可以從這種例外國家的特殊體製裏找到的。這種例外在同一個民族甚至不會出現兩次;因為隻有在一個民族是野蠻的時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可是當政治精力衰竭時,它就不再能如此了。那時候,憂患可以毀滅它,而革命卻不能恢複它;而且一旦它的枷鎖被打碎之後,它就會分崩離析而不複存在。自此而後,你喜歡怎樣讚美人類社會,就怎樣讚美吧,可是無論如何人類社會必然是:人們的利害關係越錯綜複雜,相互忌恨的心理便越增長。於是,人們表麵上像是互相幫助,實際上卻無所不至地相互殘害。它就隻需要一個主人而不是需要一個解放者。自由的人民啊,請你們記住這條定理:“人們可以爭取自由,但卻永遠不能恢複自由。”

青春不是幼年。每個民族正像個人一樣,是有著一個青春時期的,或者也可以說是,有著一個成熟時期的,必須等到這個時候,並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樣的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又隻能在人民中間造成糾紛與混亂;因為他們生活在同樣的首領之下,處於不斷的交往之中,他們互相往來或者通婚,並順從了別人的種種習俗,所以永遠也不知道他們世襲的遺風究竟還是不是。

評析

在喧囂嘈雜的世事問,用一點冷靜來觀察事物,就會省去許多的痛苦心思。在冷落的境遇若能對周圍事物存一份關懷,熱切的心,便能增添許多的真趣來。

如果一個民族的製度不能理想般的進行而陷入冷落,失望的境遇裏還是千萬不要自拋自棄,一定要再接再勵,以積極的行動衝破難關,如此愛情生命,才能創造進取的個人人生,不必理會世態,相信,疾病總會被醫治,朗朗乾坤,人民一定能自由,在其政府的領導下享受著自由、平等的生活,隻有這樣的政府,才能受到人民的愛戴和擁護。

憂勞可以興國,逸豫可以亡身。

領袖與權力

當不道德的行為,不再算作有失體麵時,什麼領袖還會情願潔身自好,不去動用他們可以予取予求的稅收,也不隨時自己騙自己,假裝把自己的奢華浪費和國家的光榮混淆在一起,把擴展自己的權威的手段,和增加國力的手段混淆在一起呢?在這樣一種彼此互不相識,而全靠著一個至高無上的行政寶座,才把他們聚集在一起的人群裏,才智就會被埋沒,德行就會沒有人重視,罪惡也不會受到懲罰。事務繁多的首領們,根本就不親自視事,而是由僚屬們在治理國家。最後,為了要維持公共權威——而這正是那些遙遠的官吏們要規避的,或者要竊據的——所必須采取的種種措施,會耗盡全部的公共精力,這樣,他們就再也沒有餘力關心人民的幸福了,在必要的關頭,他們也幾乎毫無餘力來保衛人民;就是這樣,一個體製過於龐大的共同體,就會在其自身的重壓之下而削弱和破滅。

人們之有正義與自由應該完全歸功於法律。另一方麵,國家應該被賦予一個可靠的基礎,使之能夠具有堅固性,並能夠經受住,它少不了要遭到的種種震蕩,以及為了自身所不得不作的種種努力;因為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種離心力,使他們彼此不斷地互相作用著;並且傾向於要損害鄰人來擴張自己,就好像是笛卡兒的漩渦體那種樣子。實際上,由於一切社會契約的性質都是雙方麵的,所以誰也不可能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而同時又不否認法律的優越性;一個人如果不肯對別人承擔義務,那麼,也就不會有人肯對他承擔任何義務。這樣,弱者就隨時有被並吞的危險,而且除非是大家能處於一種平衡狀態,使得壓力在各方麵都接近於相等,否則就誰也難以自保。

由此可見,既有需要擴張的理由,又有需要收縮的理由;能在這兩者之間求得一種對於國家的生存最為有利的比例,那就是很不小的政治才能了。

評析

作為一個領導者如何使用權力,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牽扯著他的臣民的前途與幸福,同樣,一心一意的擴展自己的權威,僅靠著至高無上的權力,把一夥人聚集在一起,團體的才智就會被一人所蓋,最後導致罪惡得不到懲罰,而那些官僚們在大傘的保護下各自的享受,逃避責任,耗盡人們勞動得來的財富,當事情來臨時,就沒有能力保衛人民,更談不上關心人民的生活了,一個有權力的人,把利權看得太重,也隻能在自身的重壓之下而自取滅亡。

權力不是私有財產,應該是人民的信任和人民的希望,隻有為人服務的權利,沒有為己生活的權利,這種權力才有真正的威力,在緊要關頭才會挺身而出,為人民大眾出力。

人民至上就是;件件政治大事,要向人民請教。

論體製

可以肯定的是,一個統治者所能擁有的最大的才能,就是把他的權力隱藏起來,使它不那麼令人生厭,同時能平安無事地領導國家,使它顯得仿佛並不需要什麼領導人。同樣地,一個體製最良好的國家,所能具有的幅員也有一個界限,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維持自己。每個政治體都有一個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極限,並且常常是隨著它的擴大,而離開這個極限也就愈加遙遠。社會的紐帶愈伸張,就愈鬆弛;而一般說來,小國在比例上要比大國更堅強得多。因為統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權力都建立於法律之上。

有千百種理由證明這條準則。首先,距離愈遠,行政也就愈發困難,正好像,一個杠杆愈長則其頂端的分量也就會愈重。隨著層次的繁多,行政負擔也就越來越重:因為首先每個城市都有它自己的行政,這是人民所要負擔的;每個州又有它自己的行政,又是人民所要負擔的;再則是每個省。然後是大區政府、巡撫府、總督府;總是愈往上,則所必須負擔的也就愈大,並且總是由不幸的人民來負擔的;最後還有那壓垮了一切的最高行政。如此大量的超額負擔,都在不斷地消耗著臣民;這種種不同的等級,遠沒有能治理得更好,而且比起在他們之上,若是隻有一個行政的話,反而會治理得更壞。同時,他們簡直沒有餘力來應付非常的情況:而當有必要告急的時候,國家往往已經是瀕於滅亡的前夕了。政治家可敬的統治,所駕馭的是他的人民的意誌,而不是他們的行動。

還不僅如此;不隻是政府會缺少勇氣與果斷來執行法律。來防止騷動,來矯正瀆職濫權的行為,來預防遙遠地方所可能發生的叛亂;而且,人民對於自己所永遠見不到麵的首領,對於看來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國,以及對於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陌生的同胞公民們,也就會更缺少感情。

我情願生在這樣一個國家:在那裏主權者和人民隻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機構的一切活動,永遠都隻是為了共同的幸福。這隻有當人民和主權者是同一的時候才能做到。由於社會公約,我們就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現在就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它以行動和意誌了。因為使政治體得以形成與結合的這一原始行為,並不就能決定它為了保存自己還應該做些什麼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並符合於秩序,乃是由於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與人類的約定無關。一切正義都來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義的根源;但是如果我們當真能從這種高度來接受正義的話,我們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毫無疑問,存在著一種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義;但是要使這種正義能為我們所公認,它就必須是相互的。然而從人世來考察事物,則缺少了自然的製裁,正義的法則在人間就是虛幻的;當正直的人對一切人都遵守正義的法則,卻有人對他不遵守時,正義的法則就隻不過造成了壞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罷了。不管一個國家的正體如何,如果在它管轄範圍內,有一個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會受這個人的任意支配。暴君剝奪臣民,算是公正;暴君讓臣民活著,算是施恩。因此,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來把權利與義務結合在一起,並使正義能符合於它的目的。在自然狀態中,一切都是公共的,如果我不曾對一個人作過任何允諾,我對他就沒有任何義務;我認為是屬於別人的,隻是那些對我沒有用處的東西。但是在社會狀態中,一切權利都被法律固定下來,情形就不是這樣的了。

公民與法律

在一個國家裏,如果任何人都不規避法律,任何官員都不濫用職權,那麼,這個國家就既不需要官員也不需要法律。這種個別的對象不是在國家之內,就是在國家之外。如果它是在國家之外,那末這一外在的意誌就其對國家的關係而言,就絕不能是公意;如果這一個別對象是在國家之內,則它便是國家的一部分:這時,全體和它的這一部分之間,便以兩個分別的存在而形成了一種對比關係,其中的一個就是這一部分,而另一個則是減掉這一部分之後的全體。但是全體減掉一部分之後,就絕不是全體;於是,隻要這種關係繼續存在的話,也就不再有全體而隻有不相等的兩個部分;由此可見,其中的一方的意誌比起另一方來,就絕不會更是公意。專製政治是不容許有任何其他的主人的,隻要它一發令,便沒有考慮道義和職責的餘地。

但是,當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規定時,他們便隻是考慮著他們自己了;如果這時形成了某種對比關係的話,那也隻是某種觀點之下的整個對象對於另一種觀點之下的整個對象之間的關係,而全體卻沒有任何分裂。這時人們所規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規定的意誌是公意一樣。正是這種行為,我就稱之為法律。

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的,以絞鐐或產除暴君為結局的起義行動,與暴君前一日任意處理臣民生命財產的行為是同樣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我的意思是指法律隻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因此,法律很可以規定有各種特權,但是它卻絕不能指名把特權賦予某一個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劃分為若幹等級,甚至於規定取得各該等級的權利的種種資格,但是它卻不能指名把某某人列入某個等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