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並財務報表的編製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合並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企業(或主體,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製的企業。
第三條合並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並資產負債表:
(二)合並利潤表:
(三)合並現金流量表:
(四)合並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注。
第四條母公司應當編製合並財務報表。
第五條外幣財務報表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並範圍
第六條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應當以控製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製,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
第七條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製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製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第八條母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母公司能夠控製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製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一)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三)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四)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第九條在確定能否控製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第十條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
第三章合並程序
第十一條合並財務報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後。由母公司編製。
第十二條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於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在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采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四)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五)編製合並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一節合並資產負債表
第十五條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製。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在購買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於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差額。應當在商譽項目列示。商譽發生減值的,應當按照經減值測試後的金額列示。
各子公司之間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上述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和債券投資的減值準備。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券投資與應付債券相互抵銷後。產生的差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項目。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於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
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與末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十六條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於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第十七條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編製合並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因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編製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十八條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編製合並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二節合並利潤表
第十九條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製。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當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全部實現對外銷售的,應當將購買方的營業成本與銷售方的營業收入相互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未實現對外銷售而形成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的,在抵銷銷售商品的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同時,應當將各項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銷。
(二)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二十條子公司當期淨損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廣當在合並利潤表中淨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其餘額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公司章程或協議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並且少數股東有能力予以彌補的。該項餘額應當衝減少數股東權益:
(二)公司章程或協議未規定少數股東有義務承擔的,該項餘額應當衝減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該子公司以後期間實現的利潤,在彌補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權益所承擔的屬於少數股東的損失之前,應當全部歸屬於母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二條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合並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因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二十三條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於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並利潤表。
第三節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條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製。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二十五條編製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以現金投資或收購股權增加的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淨額,應當與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第二十六條合並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製。
第二十七條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合並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製下企業合並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條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期初至處置日的現金流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
第四節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二十九條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製。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各子公司之間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上述規定,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二)母公司對於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進行編製。
第三十條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並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單,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表決權不足半數但能對其形成控製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其他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但未能對其形成控製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編製合並財務報表的處理方法及其影響。
(五)子公司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編製合並財務報表的處理方法及其影響。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進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納入合並範圍的原子公司,說明原子公司的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本期不再成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處置日和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以及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的金額。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嚴格限製的情況。
(九)需要在附注中說明的其他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於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後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