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餘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衝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餘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餘,物資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衝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餘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準備金及進行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再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分人的再保險業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準則處理。
第四條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二章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第六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來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並衝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
第七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第九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衝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餘額的當期,衝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餘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餘額。
第十一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餘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調整分出保費時,應當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分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第十六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減相應的分保準備金餘額。
第二十一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列報
第二十二條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應收分保賬款;
(二)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三)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
(四)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
(五)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六)應付分保賬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分保費收入;
(二)分出保費;
(三)攤回分保費用;
(四)分保費用;
(五)攤回賠付成本;
(六)分保賠付成本;
(七)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
(八)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
(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分人業務各項分保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分人業務提取各項分保準備金及進行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石油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開采活動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油氣開采活動包括礦區權益的取得以及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生產等階段。
第三條油氣開采活動以外的油氣儲存、集輸、加工和銷售等業務的會計處理。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礦區權益,是指企業取得的在礦區內勘探、開發和生產油氣的權利。
礦區權益分為探明礦區權益和未探明礦區權益。探明礦區,是指已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未探明礦區,是指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
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是指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根據地質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確定的能夠從已知油氣藏中開采的油氣數量。
第五條為取得礦區權益而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企業取得的礦區權益。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申請取得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土地或海域使用權支出、中介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礦區權益的其他申請取得支出。
(二)購買取得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中介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礦區權益的其他購買取得支出。
礦區權益取得後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租金等維持礦區權益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探明礦區權益計提折耗。采用產量法計提折耗的,折耗額可按照單個礦區計算,也可按照若幹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探明礦區權益折耗額:探明礦區權益賬麵價值x探明礦區權益折耗率
探明礦區權益折耗率:探明礦區當期產量/(探明礦區期末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探明礦區當期產量)
第七條企業對於礦區權益的減值,應當分別不同情況確認減值損失:
(一)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對於未探明礦區權益,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大的。應當以單個礦區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並確定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金額。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小且與其他相鄰礦區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可按照若幹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
未探明礦區權益公允價值低於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第八條企業轉讓礦區權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轉讓全部探明礦區權益的。將轉讓所得與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部分探明礦區權益的,按照轉讓權益和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比例。計算確定已轉讓部分礦區權益賬麵價值。轉讓所得與已轉讓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全部未探明礦區權益的,轉讓所得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部分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如果轉讓所得大於礦區權益賬麵價值。將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所得小於礦區權益賬麵價值。以轉讓所得衝減礦區權益賬麵價值。不確認損益。
(三)轉讓以礦區組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的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如果轉讓所得大於礦區權益賬麵原值。將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所得小於礦區權益賬麵原值,以轉讓所得,中減礦區權益賬麵原值。不確認損益。
轉讓該礦區組最後。個未探明礦區的剩餘礦區權益時。轉讓所得與末探明礦區權益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未探明礦區(組)內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將未探明礦區(組)轉為探明礦區(組)的,應當按照其賬麵價值轉為探明礦區權益。
第十條未探明礦區因最終未能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放棄的,應當按照放棄時的賬麵價值轉銷未探明礦區權益並計入當期損益。因未完成義務工作量等因素導致發生的放棄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油氣勘探,是指為了識別勘探區域或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鑽探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鑽井勘探支出和非鑽井勘探支出。鑽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鑽探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井和資料井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非鑽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進行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鑽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後,確定該井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鑽探該井的支出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
確定該井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鑽探該井的支出扣除淨殘值後計入當期損益。
確定部分井段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有效井段的鑽井勘探支出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無效井段鑽井勘探累計支出轉入當期損益。
未能確定該探井是否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在完井後一年內將鑽探該井的支出予以暫時資本化。
第十四條在完井一年時仍未能確定該探井是否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將鑽探該井的資本化支出繼續暫時資本化,否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井已發現足夠數量的儲量,但要確定其是否屬於探明經濟可采儲量,還需要實施進一步的勘探活動:
(二)進一步的勘探活動已在實施中或已有明確計劃並即將實施。
鑽井勘探支出已費用化的探井又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已費用化的鑽井勘探支出不作調整,重新鑽探和完井發生的支出應當予以資本化。
第十五條非鑽井勘探支出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油氣開發,是指為了取得探明礦區中的油氣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關設施的活動。
第十七條油氣開發活動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根據其用途分別予以資本化,作為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
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鑽前準備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質調查、工程設計、確定井位、清理井場、修建道路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井的設備購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設備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設備和井口裝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鑽井和完井:
(三)購建提高采收率係統發生的支出:
(四)購建礦區內集輸設施、分離處理設施、計量設備、儲存設施、各種海上平台、海底及陸上電纜等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在探明礦區內,鑽井至現有已探明層位的支出,作為油氣開發支出:為獲取新增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繼續鑽至未探明層位的支出,作為鑽井勘探支出,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處理。
第五章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油氣生產,是指將油氣從油氣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礦區內收集、拉運、處理、現場儲存和礦區管理等活動。
第二十條油氣的生產成本包括相關礦區權益折耗、井及相關設施折耗、輔助設備及設施折舊以及操作費用等。操作費用包括油氣生產和礦區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井及相關設施計提折耗。井及相關設施包括確定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和開采活動中形成的井,以及與開采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設施。采用產量法計提折耗的,折耗額可按照單個礦區計算,也可按照若幹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額=期末礦區井及相關設施賬麵價值X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率
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率=礦區當期產量/(礦區期末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礦區當期產量)
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包括礦區的開發井網鑽探和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後已全麵投入開采的探明經濟可采儲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術所需的設施已建成並已投產後相應增加的可采儲量。
第二十二條地震設備、建造設備、車輛、修理車間、倉庫、供應站、通訊設備、辦公設施等輔助設備及設施,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承擔的礦區廢棄處置義務,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並相應增加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麵價值。
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在廢棄時發生的拆卸、搬移、場地清理等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礦區廢棄。是指礦區內的最後一口井停產。
第二十四條井及相關設施、輔助設備及設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擁有國內和國外的油氣儲量年初、年末數據。
(二)當期在國內和國外發生的礦區權益的取得。油氣勘探和油氣開發各項支出的總額。
(三)探明礦區權益、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麵原值,累計折耗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與油氣開采活動相關的輔助設備及設施的賬麵原價。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