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本準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工具取得其他企業淨資產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二)以權益工具作為對價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條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於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日期。
第七條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後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二)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後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責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
(二)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範圍和合同剩餘期限。
(三)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以其行權日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
(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對性質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並披露。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二)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三)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及其他方服務總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第三條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第二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麵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八條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麵餘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衝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衝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麵餘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麵餘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麵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十三條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衝減重組債權的賬麵餘額,再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條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第十五條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