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是指投資者投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物資及勞務的價值。投資者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本身、外單位及個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單位及農戶等。
2.科目設置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資本”科目核算實際收到的投人資本,該科目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資本的增加,借方登記資本減少,期末餘額在貸方,表示收到投入資本的實有數額。該科目應按投資人設置明細賬,如村資本、外單位資本、個人資本、國家資本。
3.核算實例
(三)公積公益金的核算
1.公積公益金的概念
公積公益金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從收益中提取的和從其他來源渠道取得的用於擴大再生產、承擔經營風險和集體文化、福利、衛生等公益事業設施建設的專用基金。公積公益金主要來源如下:
(1)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籌集資金時,投資者實際出資額超過約定資本金比例的那部分差額;(2)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的資產及有關部門無償撥付的專項款項;(3)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土地征用補償費及拍賣荒山、荒坡、荒灘和荒地等使用權得到的款項;(4)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時轉增公積公益金;(5)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一事一議資金程序支付酬勞時增加公積公益金;(6)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固定資產形式對外進行投資時,雙方協議價高於賬麵淨值的差額;(7)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從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
2.科目設置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置“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公積公益金,該科目屬於所有者權益科目。公積公益金增加時記入科目貸方,減少時記人科目借方;收到捐贈的資產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物資”、“同定資產”等科目,貸記該科目。期末餘額為貸方,表示公積公益金的實有數。
3.征地補償費的核算
征地補償費一般應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另一部分是屬於農戶個人或承包經營者的。屬村集體的部分應記人“公積公益金”科目進行核算,屬於農戶的應發放給農戶個人。
在實際工作中,收到征地補償費,不能及時分解到村、農戶和拖延時間更長時,應將征地補償費資金通過“應付款”科目核算,然後將歸屬村集體的部分轉人“公積公益金”科目,屬農戶個人部分發放到戶時,貸記“現金”科目。
第七節收入、成本、支出和收益業務的核算
一、收入的核算
(一)收入的含義
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日常經營活動以及行使管理、服務職能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經營收入的核算
1.經營收入的概念
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發生的各項經營收入。
2.科目設置
設置“經營收入”科目,該科目屬損益科目。發生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科目;年終結轉時,借記“經營收入”科目,貸記“本年收益”科目,結轉後,該科目無餘額。
該科目應按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人、服務收入、勞務收入),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包及上交收入的核算
1.發包及上交收入的概念
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2.科目設置
“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屬損益類科目。收到上交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年終結算本年應收未收的承包金和利潤時,借記“應收款”科目,貸記“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年終結轉收益時,借記“發包及上交收入”科目,貸記“本年收益”科目,結轉後,該科目無餘額。
為詳細反映發包及上交收入的具體情況,應設置“發包收入”、“上交收入”兩個二級科目,並按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3.核算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