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該報告的要求將給市場、政策分析家、學者以及其他利益群體提供信息。雖然這些信息的大多數將會從其他的渠道獲得,然而彙總表中的季度披露將為重點針對國際活躍銀行資本條件的各小組創建一個定期的信息披露機製。通過公認的、不帶任何歧視方式,這個機製可提供巴塞爾委員會和各國監管機構的一些看法。報告內容應更多的關注巴塞爾委員會委員自身的信息以及他們做出的分析。國內監督者需要對其他委員解釋他們銀行資本狀況或次級債券價格的重大變化。這一過程將允許其他成員按照條件對特定一家銀行或幾家銀行做進一步調查,以及去引領趨勢,而這種趨勢可能需要監管的關注或調整。雖然這個報告的要求明顯不能保證巴塞爾委員更加重視成員國最低資本監管的質量,但它至少提供了一個適當檢查的機會。非政府部門審議本身(包括潛在的預警信息忽略,事前和事後調查都包括在內)可能促進委員會在信息披露原則設定上采取一種更積極的態度。
其次,委員會應設立一個檢查部門,負責獨立評估巴塞爾委員會國家的大型國際活躍銀行的資本管理操作方式。一個或更多的專家小組將在給定的年份對有限幾家銀行進行現場模型驗證和監督。在資源受限的條件下,檢查部門將每年審查不同國家的銀行。至少在最初檢查部門的專家們將來自巴塞爾委員會國家銀行監管機構,而在具體的一個足夠長的時期來看,他們能夠作為檢查隊伍的一部分。檢查部門隊伍將間接監督國家機構在模擬監督中表現如何。這些經驗也將為小組成員提供一個從其他國家監管者模型驗證和檢查中學習知識和汲取經驗的機會,並希望從不同國家的相關專家中建立信任和真正的“共同語言”。
不管IRB或其他共同的風險資本方法是否要求使用信用風險模型等風險度量方法,這些銀行都將保持複雜的風險管理係統。如果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IRB方法被保留,那麼銀行的內部評級體係評估和相關資本計算很顯然是歸功於該管理係統的。如果IRB方法從國際協議中去除,一些國家仍然可以對其保留。正如第三項建議所講,為了維持適當的模型使其成為他們風險管理係統總體的一部分,國內沒有采取IRB方法的仍然要求采取。如果沒有國內或國際資本要求,監督者依然可以使用銀行的信貸風險模型和更大的風險管理製度(IRB是製度的一部分)來評估銀行資本水平對其風險敞口是否適當。
正如前麵所強調的,銀行信用風險模型操作和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的不透明是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相關檢測困難的主要原因。審查的建議和對銀行資本狀況的報告沒有改善這些問題。
一個實際存在的問題就是,檢查部門很可能隻可以在特定年份審查最大銀行的一小部分。但是,這一活動水平應足以給巴塞爾委員會一個說明,即各成員國銀行機構如何管理IRB方法,或在資本要求缺失情況下,他們如何監管大銀行的風險管理製度。在自身檢查之後,檢查部門應跟相關國內監督者彙報情況。這些檢查將不會有直接的法律或監管後果。但是,當檢查組發現了重大問題,而國內監督者未能糾正或他們不知道這些重大情況,這時國內監督者將有機會進行討論並酌情補救。每年審查的結果應該在巴塞爾委員會討論,同時應該將檢測部門的每年活檢查活動編輯到委員公布的季度報告中去。
這一建議的一個明顯障礙是銀行和國內監督者關注於專有信息,包括風險管理和客戶資料,這些專有信息可以提供給監督者驗證信用風險模型。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監管者擔心一個可能出現比較大的問題就是,當同行者急於擺脫與問題銀行的關係時,銀行問題的一個暗示成為一種自我實現的預言。監督者表露的這種擔心解釋了為什麼當他們其中一家銀行遇到問題時,他們不會立即告訴其他國家的監督者,另一方麵,采用模型驗證的監測過程隻會偶然吻合一個特定的銀行事件,而不會導致這種大麵積的連帶事件。
至於更廣泛的保密問題,盡管是切實需要考慮的,但不一定是不可克服的問題。管理者在其他領域有辦法在調查中分享關於國際活躍公司的信息,同時將專有信息秘密維持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上。似乎沒有理由解釋為什麼類似協議不能在銀行領域運行。確實,更大的問題可能是官員在細節上缺乏評估督導表現的動力,他們國內銀行的表現是受監督的影響的,並且一旦他們返回他們的長期工作,個人行動可能會影響他們的事業。
隨著時間的推移,除了銀行監管機構外,這些專家可以直接從其他途徑招募來。由此產生的員工的自主性和連續性將有助於減少在前麵章節中提到的問題,而不會導致國家機構的直接監管權力有任何的轉移,這種狀態應該固化下去,審核單位也應該擴大到包括來自非巴塞爾委員會國家的專家和銀行模型的評估專員。
資本監管以外的影響
因為巴塞爾委員會的工作是國際經濟協議形式的典範,這些協議被稱為是“軟法律”、政府的監管網絡或國際監管銜接,問題是它是否包含其他經濟領域必然出現的經驗教訓。巴塞爾委員會無論在其合作活動範圍上還是各國監管實踐融入協議的程度上都堪稱楷模,其中合作活動範圍包括協調國際活躍銀行的監管以及協調其資本要求。在其理想化形式中,這樣的協議是一個有組織的國際活動製度,這些活動由國家政府官員和國家管理職責部門執行,旨在使各國法律和法規更加一致,並促進國內相似法律能夠協調一致地執行。這樣的協議是不像國際法律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例如,不像貿易協議一樣。因此,沒有正式的爭端解決機製。非正式性和靈活性和基本假設是一致的,即參與國具有共同的和持續的利益來有效監管國際經濟活動中個體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