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善治夥伴”:災後重建中的政府與非政府組織(2 / 2)

(二)構建行之有效的“善治夥伴”監督機製

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既是監督的主體,同時也是被監督的對象。政府要授權非政府組織參與災後重建,並對他們的參與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防止他們借助參與重建投機獲利。由於授權的存在,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這種委托—代理關係是建立在二者共同理念—災後重建目標實現的基礎上的。作為委托人的政府應該做到:一方麵授予非政府組織一定權力,同時滿足其部分合理的利益要求,從而為其參與災後重建提供一種正向激勵;另一方麵,要對其進行嚴格的製約和監督,防止其自利行為的產生。政府應規範災後重建中對非政府組織的監管機製,尤其是明確各監督主體(民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等)的職責,避免相互扯皮。另外,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監督的重點應放在非政府組織是否違法上,而不是非政府組織日常運作的管理。可建立非政府組織的問責機製,重點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財務監督。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基於善治理論,非政府組織一定範圍內肩負著相應的對於政府權力的監督和製約功能。主要表現在:通過不同意見的表達監督政府權力。非政府組織利用自己的合法空間和渠道,把災區不同利益群體的願望反映給政府,從而影響政府決策;通過輿論監督的方式來監督政府權力。

(三)健全高效率的“善治夥伴”溝通機製

一是充分發揮災後恢複重建工作協調小組的作用。這個由政府主導,企業、社會團隊和個人共同參與的重建機構,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跨地區、跨部門的協調,有效引導了各方重建主體互相配合。要確保協調小組的人員、資金等保障機製落實到位,特別要明確組織職能的有效劃分及合理的權責分配。二是搭建二者之間高效率的信息溝通平台。協調機構的決策者要積極順應信息技術發展和電子政府發展需要的過程,利用技術增進信息的搜集、儲存、提取、分析和交流。政府必須加快災後重建信息發布平台的建設,構建信息共享交互係統,通過這樣一個開放的、基於標準的信息交互平台,支持數據、語音和視頻業務,實現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體係和相應的備份係統,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信息資源重組共享。三是“善治夥伴”的雙方都要采取積極主動的態度,即政府要主動尋求與非政府組織建立災後重建中聯合治理的工作機製,非政府組織要積極地探尋災後重建中與政府協作的有效途徑。

綜上所述,“善治夥伴”關係的確立基於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有效合作的前提。在合作的基礎上,政府有選擇的讓渡,非政府組織有選擇地進入,二者秉承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依賴的原則,開展多種契約性、製度性的聯合,建立起“善治夥伴”關係,從而才能實現對災區的有效治理。

(作者單位:北京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