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帶病投保為何獲賠償(2 / 2)

保險公司拒賠帶病投保

收到一審判決,陳豔秋倍感委屈。她想:保險是李富華代辦的,能不能買,她應該更清楚;她也知道洪濤有病,既然賣了保險,就應該賠。代理律師支持她到上一級法院說理。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陳豔秋的上訴。庭審爭議焦點在於:陳豔秋、洪濤投保時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進而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並拒絕賠償。

二審中,李富華未能到庭。陳豔秋的證人陳成、黃樂、陳母到庭作證。

陳豔秋的鄰居陳成陳述:買保險時他也在場。他插嘴問過李富華,說洪濤有病,常吃藥,有時還住院,能不能買保險?李富華問“洪濤近幾年有沒有住過院”,他說前兩年住過,基本好了以後就出院了,這兩年沒什麼事。李富華說那沒事了,可以買保險了。

黃樂與陳豔秋是表姐妹,也是隔壁鄰居。她證明,自己聽見陳豔秋和陳母跟李富華說洪濤有病。

陳母則告訴法官:兩次見李富華,她都說女婿有病的、常年吃藥。

對這些證言,保險公司認為,李富華不在場,且三位證人都與陳豔秋一方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證人。

法院則認為:李富華在保險合同訂立時,知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隱瞞了肝炎病史。作為保險代理人,李富華行為的效力及於其代理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法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應支付陳洪保險金6.5萬元。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這就是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及其違反後果。

但《保險法》第十六條同時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就是本案被告從一分錢不賠到變為全額賠償的原因,而“闖禍”的就是那位保險代理人。

此案給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和投保人都敲響了警鍾:帶著僥幸心理涉及違規事件,以為能謀取利益,殊不知世上一切事,有因就有果,最終還是要自己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單。

(本文當事人為化名。)

(編輯 趙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