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敏脊髓損傷、雙下肢功能障礙、大小便功能障礙,經鑒定為一級傷殘。隨後,交警認定張經理負全責。
張經理雖然有錯,可如果不是去參加葬禮,她絕不會淪落至此。趙敏越想越委屈,決定跟公司談談工傷事宜。方總有點不高興:“一、你不是在公司出的事,二、你參加葬禮也不屬於工作範疇,三、你自願乘坐私家車返程,出了事就該找張經理,而不是在這胡鬧。”
第二天,趙敏就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兩個月後,被認定為工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
案件很快進行審理,人社局認為,雖然趙敏是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非工作範疇事務,但這完全是領導授意的工作,趙敏隻是合理履行了職責。而返程時乘坐何種交通工具,並不能影響工傷認定。
公司話鋒一轉:“參加葬禮的確是公司組織的,可趙敏平時回家所走路線和當天路線不同,也許她就沒想回家,而是去別的地方。難道這也算工傷?那是不是以後員工去酒吧茶樓出事故,都要公司負責?”
“當然不是,”人社局工作人員回答,“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順路也包括在合理路線內。事發時,趙敏所處路線可以抵達居住地,屬於合理路線。”
10月末,法院做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求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應予認定工傷”,故判決工傷成立。
我國法律法規對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以下簡稱為“三工”)的三個原則,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較高的適應性。趙敏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三工”案例。
【律師詳解】
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
首先需指出的是,所有的工傷認定都要基於《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如果違背了《工傷保險條例》,即便符合新規定,同樣不予認定。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可認定為工傷,須有兩個限定:
1.必須是發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在交通工具上與人毆打,或是自身原因受傷都不符合,被交通工具碰撞,就另當別論。
2.非本人主要責任。即當事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二、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對合理路線、合理時間的解讀:
合理時間是指正常上下班時間,以及加班加點時間。但在實踐中,每個員工因工作性質、自身生活習慣,往往存在特例。
合理路線是指從工作地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動等其他特殊地方,如逛超市、去菜市場、就近到飯店吃飯等。
【溫馨提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 趙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