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金融體製改革和發展簡述(1 / 1)

新中國的金融體製,是在建國前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金融機構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1948年12月1 日,在合並解放區的華北銀行、北海銀行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並發行人民幣,標誌了新中國金融體製的誕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以20世紀30年代形成的前蘇聯金融模式為改革方向,以強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為後盾,采取了一係列適合當時中國國情的有效改革措施:

1.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新中國采取沒收一切官僚資本財產為國家所有的政策,並逐步形成了社會主義金融體係的基本框架。

2.改造民族資本金融業。新中國建立後,對私營民族資本采取贖買政策,並逐步通過國家資本主義形式對其進行社會主義改造。1952年12月全國統一的公私合營銀行成立,並隨即全部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體係。

3.取締外國在華銀行的特權。新中國成立後,堅決取締外國銀行在華的一切特權,使其無法依靠特權而生存,隻能逐漸退出中國金融陣地,從根本上剝除了舊中國金融體製的半殖民地性質。

4.建立農村集體金融組織。新中國成立後,為支持農業生產和解決農民生活困難,在打擊高利貸的同時,通過信用互助組、供銷社信用部的形式大力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農村的集體金融組織,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領導並進行具體監督管理。

從1953~1979年,我國基本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統攬一切金融業務的“大一統”金融體製。在這一體製下,中國人民銀行既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又辦理所有具體銀行業務;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機關,又是經營金融業務的經濟實體。盡管當時對外還存在著中國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公司,但主要是由於海外業務的需要,而在內部組織體製上僅僅是屬於中國人民銀行內部的一個部門。它按行政區劃在全國普設分支機構,並統一按總行的指令性計劃辦事,實行存貸分離、統存統貸。這種“大一統”的銀行體製,具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機構單一。為實現資金集中分配和統一管理,全國的信用活動都集中於中國人民銀行,當時,隻有中國人民銀行一家銀行,中國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下屬單位,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基層機構而存在,至於區域性銀行、股份製銀行、外資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更是嚴禁設立。中國人民銀行既執行中央銀行的職能,又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各種商業銀行的業務,是單一的銀行機構,其業務和貨幣信貸計劃也是納入國家計劃之中,一切按計劃行事,既沒有競爭,也沒有市場行為,實際上是履行著國家出納的功能。

2.信用集中。隨著銀行機構的集中、統一,信貸資金管理也趨於集中,排斥資金市場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下達給企業的生產計劃與財政預算平衡後製定信貸收支計劃,根據國家的勞動工資計劃與農副產品采購計劃製定現金發行計劃,以“統存統貸、統收統支”的高度集中統一的形式管理信貸資金,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吸收的一切存款,都一律上繳總行統一使用,不能自行安排;各級銀行發放貸款,由總行分別核定計劃指標,逐級下達,各級銀行隻能在指標範圍內掌握貸款發放。當然,這種金融體製形成信用壟斷,既沒有金融市場這個概念,也沒有證券業務等非銀行金融業務。

3.政企不分。銀行是金融企業,是經營貨幣的行業,是接受信用的機構,應該具有獨立自主的體係,而實際上銀行的地位和作用已被扭曲,銀行變成了單純的行政機構,依附於財政,成為財政的會計、出納機構,使銀行不能自主經營,自求平衡。銀行成為各級政府實現經濟擴張的工具,成為實現財政收支平衡的手段,銀行起不到配置資金資源的作用。

4.對外封閉。我國金融組織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沒有往來,同外國的銀行也沒有業務聯係和派駐機構;外國銀行派駐我國的分支機構也很少,即便保留了幾家外國銀行在華的分支機構,也沒有什麼業務活動;沒有專門、獨立的從事外彙外貿業務的銀行,中國銀行對外僅是一塊牌子,實際上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一個國外業務局,而且業務量很少,長期得不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