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3 中國商業銀行風險預警體係管理組織機構的設計原則(1 / 3)

根據我國的實際,應該建立一種獨立、強化、透明、敏感、權威的風險預警管理體製。

獨立的風險預警管理體製實質就是要在銀行內部建立起一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的風險管理機製。因為清晰的職責劃分是確保風險管理體係有效運作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獨立性理念並不排斥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強化是指必須強化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工作,必須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充分重視風險管理工作,尤其是風險預警。

透明是指風險預警管理工作必須在一個開放的環境下進行,使相關部門都能隨時了解風險預警的實施進程,促進相互間的溝通,使能夠及時發現該糾正的問題,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

敏感是風險預警管理工作中尤其應該突出的,隻有敏感的預警,才能提高風險管理的前瞻性,風險預警體係的存在才有意義。

所謂權威是指銀行應確保風險預警管理部門具有高度權威性,盡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幹擾,以保持其客觀性和公正性。分析中國銀行業的情況,風險管理水平不高、風險控製措施落空等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根源於此。特別是在計劃經濟體製下銀行業呈現出行政級別特征的時候,缺乏權威性的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更難以有效行使。

在一級法人製和行長負責製下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機構可以實行由總行垂直領導,分級管理的模式。

在我國,商業銀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 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決策機構,董事會通過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風險管理戰略決策,決定業務領域內可接受的風險水平。

在構建我國商業銀行風險預警體係管理組織機構時,可以將風險預警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由現有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承擔,既可以整合整個風險管理過程,又避免了在決策層另設機構引起的一些係統問題。

有關風險預警體係的管理部門,也可以考慮將風險預警工作的管理權交由現有的風險管理部門承擔,其需要做的工作也就是將風險管理預警的相關職能增加到現有的風險管理部門中去。然後再在風險管理部下增設預警部和風險處置部來作為風險預警的執行層次。

因為我國商業銀行現有的風險管理委員會都設有專家顧問機構,所以,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機構中的專家谘詢小組的功能也可以由現有的專家顧問機構承擔。

之所以這樣設計我國商業銀行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機構,是基於以下考慮:

1.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承擔風險預警管理委員會的職能,是因為風險預警是風險管理的一部分,完全可以由現有的風險管理委員會重新統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將風險預警整合到全行風險管理的戰略當中來,實現對風險的全過程管理,將對風險的事先管理納入到全行的風險管理工作當中。

2.風險預警管理的職能由現有的風險管理部門承擔,可以將整個風險管理工作從全過程加以管理,將風險預警納入風險管理工作中,無疑使得風險管理工作更全麵、更具有前瞻性。另一方麵,可以使風險預警向風險管理的過渡在一個部門之中完成,既保證了兩個階段的銜接,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3.在風險預警的執行層次,風險預警部承擔風險的監測及報警工作,風險處置部承擔部分風險控製工作,具體地運用風險管理工具和技術對風險進行管理的工作由風險管理部原有的機構進行。風險管理部門原有的有關風險監測的部門的工作可以和風險預警部的工作進行合並。這裏,風險處置部起一個承接風險預警和風險管理的過渡性作用,承擔風險預警體係調節傳導機製的功能。

本書這裏提出的風險預警管理組織機構的設置,並不簡單的是增設幾個部門,多做幾項工作的問題。風險預警作為風險管理的前沿陣地,對整個風險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預警做得好,完全可以將風險控製在萌芽狀態,最大程度減少銀行的損失,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對整個風險發展過程能夠把握得好,可以提高商業銀行在一定風險額度內的盈利能力。

所以,整個風險預警體係的建立,首先是將風險預警體係的各種功能和作用體現在現有的風險管理工作中,成立相應的機構,行使相應的職責,補充和完善現有的風險管理工作。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是要將風險預警的思想貫徹到全行,從風險管理的決策層到風險管理的管理層和執行層,從各業務部門的主管到每名業務操作人員,總之,要讓全行各個崗位,每個職員都有風險預警的責任感,也就是要營造一種風險管理的文化氛圍。這樣才能提高內控管理的水平,才能讓風險管理更具主動性、更具效率、更具前瞻性。

為了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含農村信用合作社、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監管,及時有效地識別和處置金融風險,保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健康穩定發展,2004年1月6 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製定下發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係(試行)》,自 2004年1月1日起執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491號)和《關於修改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的通知》(銀發[1998]528 號)即日起終止執行。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係(試行)

銀監發[2004]1號

為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下同)的金融監管,全麵、客觀地評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督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強金融風險的自我防範、自我控製和自我化解能力,促進其健康穩定地發展,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係”。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體係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定量指標的監測和監管者的定性判斷來綜合評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方法和過程,以實現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客觀、全麵的判斷和評價。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預警體係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根據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靜態和動態監測情況,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對風險較大和風險突然加劇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時進行預警的方法和過程,以督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強防範和化解風險工作。

一、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計分標準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由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組成。其中,定量指標由5大類共17個指標組成,定性指標為管理能力。

(一)資本充足性指標

1.資本充足率(16分)

8%(含)以上為 16 分;低於 8%的,每降低 0.5%減 1 分,減到0分為止。

2.核心資本充足率(4分)

4%(含)以上為4分;低於4%的,每降低1%減1分,減到0分為止。

(二)流動性指標(10分)

3.備付金比例(5分)

5%(含)以上為5分;低於5%的,每降低1%減1分,減到0分為止。

4.資產流動性比例(2.5分)

60%(含)以上為2.5分;低於60%的,每降低20%減1分,減到0分為止。

5.拆入資金比例(2.5分)

0%為2.5 分;高於 0%的,每增高 4%減 1 分,減到 0 分為止。

(三)安全性指標(30分)

6.不良貸款比例(5分)

10%(含)以下為5分;高於10%的,每增高8%減1分,減到0分為止。

7.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比例(5分)

5%(含)以下為5分;高於5%的,每增高5%減1分,減到0分為止。

8.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抵補率(5分)

30%(含)以上為5分;低於30%的,每降低6%減1分,減到0分為止。

9.對最大1戶貸款比例(2分)

30%(含)以下為2 分;高於 30%的,每增高 20%減 1 分,減到0分為止。

10.對最大10戶貸款比例(4分)

150%(含)以下為4分;高於150%的,每增高50%減1分,減到0分為止。

11.對最大10戶貸款欠息比例(4分)

0%為4分;高於0%的,每增高10%減1分,減到0分為止。12.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5分)

10%(含)以下為5分;高於10%的,每增高8%減1分,減到0分為止。

(四)效益性指標(20分)

13.資產利潤率(10分)

1%(含)以上為 10 分;低於 1%的,每降低 0.1%減 1 分,減到0分為止。

14.利息回收率(10分)

95%(含)以上為10 分;低於 95%的,每降低 4%減 1 分,減到0分為止。

(五)綜合發展能力指標(10分)

15.存款增長率(4分)

10%(含)以上為4 分;低於10%的,每降低 2.5%減 1分,減到0分為止。

16.不良貸款餘額下降率(4分)

20%(含)以上和無不良貸款的為 4 分;低於 20%的,每降低5%減1分,減到0分為止。

17.固定資產比例(2分)

50%(含)以下為2 分;高於 50%的,每增高 25%減 1 分,減到0分為止。

以上各項指標的計算方法見附件一。

(六)管理能力(10分)

主要評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程度、風險的管理能力、內控製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有關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1.法人治理結構(1分)

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是否各司其職,製定明確的議事規則(以書麵材料為準,沒製定的減0.2 分),定期召開會議(以會議記錄為準,沒定期召開會議的,1 次減 0.1 分,最多減0.2分),正常地履行各自的職責,分別發揮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是否存在內部人控製問題(存在內部人控製問題減 0.2分)。任期屆滿,是否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未及時換屆的減 0.2分);聯社審計稽核部門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減0.2分)。

2.風險管理能力(3分)

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掌握風險狀況(0.2分),風險指標計算方法、結果是否正確(0.2分);是否製定了防範、控製、化解風險的措施(0.4分),效果如何(1分);是否發生重大經營事故(發生存款限付、停付現象的減0.4分),其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同業和農村社會的影響和危害(產生影響和危害的減0.4分);對監管意見是否及時進行整改(未及時進行整改的減0.4分)。

3.內控製度的健全性(1分)

各項業務管理製度(包括各種業務的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辦法、操作規程、風險防範控製處置辦法、事後檢查監督辦法、違規處罰規定、考核辦法)、財務管理製度、會計基本製度、出納製度、統計製度、計算機操作與維護管理製度、內部審計稽核製度、職工管理製度、崗位責任製度、重要崗位員工輪崗製度、業務與會計檔案管理製度、安全保衛製度、突發性事件報告製度與應對辦法等規章製度是否建立健全。缺一項製度減0.5分,減到0分為止。

4.內控製度的有效性(3分)

是否存在違反上述內控製度的行為(現場檢查前已自糾並追究了違規人員和有關領導責任的除外),一般工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1人次減0.1分,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規行為1 人次減 0.2 分,造成經濟損失的1人次減0.3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3 萬元及以上)1人次減0.5分;是否發生經濟案件(自查查出的案件除外),發生1件減0.5分,發生重大經濟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及以上)1件減1分,減到0分為止。

5.監管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2分)

報送的監管報表資料的各項數據是否真實、完整(1 項不真實減0.4分,報表不完整缺1項減0.4分,減到0分為止)。

二、單項風險指標的監測和預警

(一)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項指標的監測、預警工作

備付金比例、拆入資金比例、不良貸款比例、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比例、對最大1戶貸款比例、對最大10戶貸款比例、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按月監測;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抵補率、資產利潤率、利息回收率、存款增長率、不良貸款餘額下降率按年監測,其他指標按季監測;對單項指標值進入預警值(預警值標準見附件二)的,要及時預警;指標出現異常變動的要查清原因;指標惡化的要及時預警(動態預警值標準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