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0章 到底由誰來認定會計資料的真實性(1 / 2)

會計資料不實和會計造假案牽涉到一個怎樣認定的問題。在過去,認定企業會計資料的真實性的主要職責在其主管部門。以上市企業為例,上市企業的發行和監管主管部門是中國證監會。然而自從發生了凱立公司訴中國證監會案以後,人們對主管部門是否還具有這種職能就產生了懷疑。

2001年7月5日,中國證券市場迄今為止最著名的一起訴訟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威風凜凜的中國證監會敗訴,海南凱立公司勝訴。

海南凱立公司是由海南長江旅業公司等6家企業發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3月海南證券管理辦公室致函國家民委,同意推薦凱立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998年2月中國證監會通知海南證券管理辦公室,同意凱立公司上報股票發行申請材料,並且要求列入海南省1997年的計劃之內。1998年6月,凱立公司向中國證監會上報了A股發行申請材料。

1999年6月,凱立公司收到了國務院有關部門轉送的中國證監會《關於海南凱立公司上市問題有關情況的報告》[證監發(1999)39號文](以下簡稱“39號文”)。該報告稱: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嚴重違反《公司法》,不符合發行上市的條件,所以決定取消其發行股票的資格。據此凱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結果,由於法院以“39號文”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4月,凱立公司又收到了中國證監會以辦公廳的名義發出的《關於退回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A股發行預選材料的函》[證監辦函(2000)50號文](以下簡稱“50號文”),認定凱立公司“發行預選材料前3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不符合上市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2000年7月凱立公司針對“39號文”中稱其97%利潤虛假、取消其A股發行資格的表述,以及“50號文”認定其前3年財務會計資料不實、退回其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的行為一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1)撤銷被告作出的原告申報材料前3年會計資料不實、97%利潤虛假的錯誤結論;(2)撤銷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發行資格、並且進而退回預選申報材料的決定;(3)判令被告恢複並且依法履行對原告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查和審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於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凱立公司的上述第一個訴訟請求,支持了後麵2個訴訟請求。但是這樣的判決不但凱立公司不服,連中國證監會也不服。因為凱立公司起訴的核心問題,是審核材料、作出判斷並且得出結論,而不是退回材料。因為即使中國證監會不退回材料也可以認定凱立公司的利潤虛假、會計資料不實,並且拒絕批準其發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