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膽敢弄虛作假,賠個傾家蕩產(1 / 1)

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透露消息說,他已經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寫了一封信,指出對於股市問題要關注司法解釋。梁定邦說,“審計銀廣夏公司的財務報告是定期要執行的。審計師為什麼長時間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如果這一事件發生在國外,審計師是要被民事訴訟的。國內還沒有這樣的案例。成都紅光走了一個過場,上訴後區法院駁回沒有審理。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建議請一些法學教授來研究。”這個做法可謂是對症下藥,比其它什麼泛泛地說怎樣怎樣監管都有用得多。

敏感度稍高的人,一定會從中卻嗅出味道。或許,上市企業以後再發生這樣的會計造假案,參與其中的注冊會計師不管是否承認自己知情,都不會再像以前那樣“幸運”了。因為無論如何上市企業出現這樣的問題,注冊會計師都無法解釋為什麼連續幾年都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之所以會這樣不負責任,是因為有機會推卸責任。而如果一旦引入了民事賠償製度,那麼什麼樣的推卸責任都是白費口舌。賠個傾家蕩產,是惟一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