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8名老會計怎樣贏得千萬元(1 / 1)

曾經轟動珠江三角洲的“8名老會計狀告佛山市財政局”一案,2001年7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判決佛山市財政局、佛山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佛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3家單位撤銷原來由它們作出的確認佛山會計師事務所為國有資產的有關文件,重新作出具體的處理決定。

據了解,1984年4月郭方等8名老會計合夥出資5000元創辦了佛山市會計谘詢服務所(後來改名為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該所沒有國家資金的投入,也沒有國有單位為其提供債務擔保。限於當時的曆史條件,該所在注冊時性質為“集體所有製”,由當時的佛山市財政局會計科科長郭方擔任法人代表。

1984年2月,佛山市編製委員會批準該所為“群眾性組織”,掛靠在佛山市人事局。

1985年5月,經佛山編製委員會批準該所以其自有資金設立了廣州會計師事務所佛山分所。

1988年11月,該所又變更名稱為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而工商登記仍然是集體經濟性質。

1992年6月,根據全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都會議關於非全民性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辦理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查驗業務的精神,該所經過佛山編製委員會的同意變更性質為全民所有製,但是財產權據說“沒有實質變更”,仍然由郭方等人運作。

1995年10月,為了便於“及時了解國家財政部門有關文件精神”,該所改行政掛靠關係為佛山市財政局。同年該所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成為全國第88家可以辦理上市公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998年,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和廣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規定,佛山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脫鉤改製。上述3被告聯合派出以財政局副局長為首的7人工作組,在當年12月中旬進駐佛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產核資。

同年12月29日,佛山市核資辦和國資辦聯合簽發《關於對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資產核實結果的批複》,界定該所資產人民幣3441794.73元為“國有淨資產”,同一時期佛山市財政局以該所必須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製、否則事務所將喪失證券業務資格為由,與該所簽署了《資產處置協議書》。

1999年3月11日,核資辦和國資辦再次聯合簽發《關於抓緊完成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移交與資產處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該所在當年3月末前完成有關財產交接手續。

1998年12月,佛山市財政局在進行會計師事務所改製、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時候,卻把該所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該所積累的上千萬元資產也隨之被剝奪。而按照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改製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27號文件”)規定,界定事務所的國有資產應該本著“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

那麼,佛山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為什麼會把它劃為國有資產的呢?他們認為,佛山市財政局雖然沒有直接劃撥注冊資金給該所,但是它通過派出在職幹部、授予企業名稱、給予政策扶持、減免上交稅利等各種形式進行了實際投資,因此該所應當屬於國家所有。

2001年1月5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佛山市財政局與佛山市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資產處置協議書》;撤銷市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認定的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為國家所有的《關於對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資產核實結果的批複》及《關於抓緊完成佛山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移交與資產處置工作的通知》2個文件。

應當說,至此這8名老會計打官司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他們仍然不滿意。他們認為,一審判決沒有確認該所的產權歸他們8人所有,將它界定為“國有淨資產”是對“合夥人財產的公然侵犯”;財政局強行進駐該所,與該所簽署的《資產處置協議書》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是“無效的”。這個協議書稱該所“淨資產3441794.73元歸屬掛靠單位佛山市財政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財政部“127號文件”第2條規定:“界定事務所的國有資產,應本著‘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規定進行”。依據這一規定,該所在脫鉤以前佛山市財政局尚未對該所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產權界定,就與該所簽訂《資產處置協議書》違反了上述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同時判令3個被告對上述資產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至於數百萬元資產到底應當歸誰所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3被告作出新的“行政決定”之後才能確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

由此可見,會計人的創業一開始就要廓清法律關係,避免在產權和權利方麵引起糾紛。隨著時代的發展,會計人創辦實體的情形越來越多,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來規範各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