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集體協商是市場經濟國家在處理勞動關係問題上卓有成效的做法,其無論在理論研究或製度實踐上已經相對完善,形成了較為規範的程序規則、協商機製和良好的對話環境。在許多國家,工資集體協商不僅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必經程序和核心內容,而且被看做是調適勞動關係的主要手段,其作用日益為各國政府所重視。在我國,圍繞著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工資集體協商製度作為一項靈活有效協調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機製已推行了十多年。自1995年《勞動法》實行以來,隨著《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出台,工資集體協商製度初步形成,並逐步成為維係勞動關係雙方利益均衡的有效手段。然而我們也看到,作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處理勞資關係有效手段的工資集體協商,在我國經過十多年的法律實踐後,依然不能達到理想的狀態,在立法條件、市場環境和協商製度建設等方麵仍然有待完善和提高。
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麵有賴於法律實踐的提高,另一方麵更有賴於相關理論的歸納和製度環境的完善。
在筆者看來,工資集體協商既是一種經濟社會現象又是一種勞動法律製度。因此本書試圖通過經濟學和法學兩個維度對其加以嚐試性的研究和闡述。從經濟學角度而言,工資集體協商作為一種經濟社會現象,正在成為勞動經濟學研究的對象,但是經濟分析的數理化傾向往往會忽視社會體製、法律製度等一些變量或變化因素,也就容易導致認識的單一化和決策的簡單化。而從勞動法律製度框架入手或可彌補這一不足。一方麵,通過對其經濟主體和經濟行為的一般機理的分析,突出法律製度安排的重要性和意義所在,從而更為完整地反映工資集體協商在具體製度背景下的發展和完善。另一方麵,通過研究工資集體協商的各種社會背景和製度因素,關注新古典經濟學中所忽視的一些變量的擴展,如工資集體協商主體、程序等法律規範內容,認識到不同社會政治體製下工資集體協商機製的運行和發展,從而能夠較為清晰地把握以工資集體協商為核心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性。
本書的寫作得到了浙江省人大、浙江省總工會、浙江省社科聯和浙江省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感謝浙江省工運學院徐小洪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許建宇教授、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範良聰博士、程奇奇博士、浙江廣播電視大學文法學院吳樂珍博士對於本書寫作的有益指導和幫助!特別感謝浙江省總工會法律部淩林副部長,本書的構思和成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他的熱情指導和積極建議!
本書是筆者對於工資集體協商問題的一個初步研究成果,其中的疏漏和不足、淺顯與偏頗還有賴於相關專家和同行予以指正。
吳紅列
2011年5月於杭州西溪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