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工資與集體協商
一、工資
工資是與勞動者關係最為密切的問題。對於勞動者而言,工資是其生活收入的主要來源。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工資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表現為對一定量勞動支付的一定量的貨幣”。而從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來看,工資依然是社會總產品中用於個人消費的部分,是社會存在的基礎。因此,工資既是勞動力價值的貨幣體現,也是社會分配個人消費品的中介形式,其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工資是指勞動者從事各種崗位或職務之勞動而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各種勞動報酬。從狹義的角度來看,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以貨幣的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的這種雙重性質在不同經濟成分中,體現的側重點是不同的。一方麵,對於一般的勞動者而言,工資是其收入的主體,是唯一的或重要的生活來源,工資水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勞動者的生活水準和全麵發展的程度。另一方麵,工資又屬於社會分配的範疇,社會分配的方式和規模關係到社會生產的發展,既要體現經濟生活的效率要求,也要堅持公正和公平的社會倫理價值。
正因為此,在社會生產目的是滿足和提高社會民眾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實現共同富裕的大前提下,我們也要注意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資問題對於企業或用人單位來說主要是生產費用問題,他們必然強調提高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包括以最小的勞動力成本(勞動要素成本)的投入來獲得最大的勞動使用率,從而實現用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同樣的,工資問題對於勞動者來說主要是收入的來源和生活水平的決定因素問題,他們必然要求在投入勞動力之後能獲得工資收入的最大化,來滿足其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或用人單位降低生產成本來追求最大化產出與勞動者追求最大化貨幣報酬量的矛盾始終存在。這就要求在工資這一雙重性質的經濟問題上,一方麵,作為社會分配宏觀調控的國家工資政策和工資立法應當兼顧公平與效率,從宏觀上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分配製度;另一方麵,作為社會分配主體的勞動者應當正確麵對社會現實,以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來爭取自身利益,從微觀的角度解決社會大眾維係基本生活的工資問題,從而形成良好的機製與合力,真正實現“共同富裕”、“和諧社會”的總目標。
這也是在本書中,我們所討論和關注的核心問題。
(一)工資與勞動報酬
工資的內涵極其豐富和複雜。從生產角度來看,工資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貨幣轉化形式;從社會分配角度來看,工資是個人消費品的貨幣表現形式。依照1994年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定義,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很顯然,這裏所指的工資是我們在上文中提到的工資的狹義概念,即工資是指職業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基本形式,是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根據國家預先規定的標準,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而在我國的工資集體協商實踐中,所協商的內容不僅僅限於狹義的工資本身,還包括一些工資外的勞動收入如福利、實物等。因此,從我國具體國情和工資集體協商實踐考慮,本書的工資概念是指廣義的工資,即指勞動者從事各種崗位或職務之勞動而從用人單位取得的各種勞動報酬。
由此與工資相關的一個概念需要進一步明確,即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付出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這裏所指的勞動包括了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可以說勞動報酬就是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獲得的所有報酬的總和,它包括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從我們現行的體製來看,勞動報酬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貨幣工資,即用人單位依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事先規定的勞動標準和報酬標準,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二是工資外收入,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於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包括實物、福利、帶薪休假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和家庭財產等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