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下海運在大豆國際貿易中的重要作用及船舶租用方式的選擇
國際經貿
作者:劉佳
FOB船上交貨,是指賣方以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或通過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貨物的方式交貨。早期FOB做法變為CIF/C&;F做法是買方希望把運費波動的風險轉嫁給賣方來承擔。通常貨物買賣合同會先於海上運輸合同的訂立及付運,賣方負責裝港和付運似乎更具有可行性。然而,控製貨物權利和規避各種風險的原則決定了貿易方式的選擇。
一、FOB貿易方式實現對貿易風險的控製和對貨物權力的把握
現代國際貿易中90%貨物都通過海運運輸來完成,世界航運市場也成為國際貿易參與各方關注的焦點市場。選擇FOB貿易方式意味著買方需要負責在相應時間內派遣船舶到合同中指定的裝運港口裝運貨物,嚴格意義上來講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給買方,這一定程度上意味著買方加大了對貨物及成本的控製。由於國別地域及港口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國內的大型糧商也就是大豆貿易執行中的買方常常受製於賣方,此類情形在C&;F貿易方式下尤為突出。在如今的幹散貨市場筆者認為FOB貿易方式無疑對買方更有利,大豆的現貨價格的構成是期貨價格加港口貼水,這意味著其價格在月內就會有波動,如買方負責運輸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自主控製裝期和貨權,但這需要其具有相當的航運知識和行業經驗。
在FOB下大豆采購的具體執行的大概流程是:根據買賣合約,貿易買方委派船舶到指定港裝貨,待貨物裝上船,船東將給發貨人一份大副收據,記載的貨種、貨量、批注等必須與提單吻合。賣方根據貿易買方的製單指示填寫和修正提單內容,買方確認並指示船東委派代理簽發正本提單。之後船東配合租船合同中的租家也就是貿易合同中的買方將貨物運抵收貨人指定的港口,與此同時貨款將以CAD的方式同賣方結算,而海運運費也將於運抵卸港之前支付給船東。從租船大合同PROFORMA的訂立,到小合同RECAP的補充,海洋運輸合同中的租家和船東在航運的專業化領域將有一場博弈。延伸至海運運費的分拆結算;租家與船東之間,貿易買方與貨主之間,背靠背的合約簽訂;裝卸率和滯期費率的結算差異使得FOB這種貿易方式實現了一定程度的成本控製。
由於海運合同牢牢掌握在貿易買方手中,信譽較好的國有大型船東將會致力於更好為租家服務,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貿易賣方和承運人合謀做出有損國內買方利益的行為。這項優勢從業務流程及隸屬關係來看更為明晰。買方的租船部門一般服務於貿易部門,是FOB貿易形式下的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部門,分設租船談判、操作執行、費用結算、法律爭議解決四部分,後三項可歸為廣義的操作執行。業務流程則包括:市場調研及運費詢價、合同審核訂立租船合同,宣示裝運期、向執行部門宣船、裝卸港宣港、裝卸港船代指定、積載計劃的獲取與審核、提單與大副收據審核,而操作執行又包含費用結算,具體就是95%或100%運費支付、裝卸時間及滯期速遣費計算與尾款結算。
以國內某大型糧食進口商為例,其擁有在香港上市的平台統籌公司,專職負責整體的資金管理與會計稅務管理,彙率優勢和政策的扶持無疑是其成立的重要原因。作為日常財務工作的重點,資金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銀行授信及額度管理、貿易融資和支付、銀行借款的續貸和償還,貿易單證的審核以及與工廠等主體之間的應收賬款管理、期貨保證金與現金頭寸的綜合管理。貨物貿易的開展需伴隨提單等付運單證的流轉,由於銀行可以直接或間接獲得提單等物權憑證,其對風險把控更具信心,貸款額度的設置較為寬鬆。相對於單純的貨物貿易貸款,運輸業務費用支出所需要的貸款,銀行更為謹慎,因為銀行缺乏物權憑證的掌握,基本依靠公司信用記錄進行貸款決策,這就涉及到運費業務貸款的特殊安排。運費業務貸款的限製較為苛刻,一般需與貨款合並貸款,或者有嚴格的專項運費貸款限額。在資金支出方麵,海運業務的資金支出包括貨物運費、滯期費、雜費。支付需以發票為依據,支出資金的來源則分為自有現金、T/R借款、發票融資和信用證融資。
由於海運費用結算的複雜性和靈活性,再加上航運市場變具有高風險性,並且轉租鏈條較長,這就使得運輸費用的爭議比單純的貨物貿易更容易產生且爭議傳導不可預估,貿易買方在把握貨物權的同時不得不承擔航運市場大幅波動的風險,如何降低國際貿易中的海運風險成為貿易商考慮的重中之重。
二、航次期租實現國際貿易中買方負責運輸條件下運費波動風險控製
海洋運輸在大豆貿易執行中是重要一環,不定期船按船舶租用方式也日益多樣化可分為航次程租租船(Voyage Chartering,VC)和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TRIP BASE,TCT)無疑成為此貿易方式下買方對船舶控製和市場風險控製的重要環節。伴隨著現代貿易的發展,航次期租以靈活的租船方式、較低的交易成本,較低的市場波動風險在即期航運市場逐步取得主導地位。相比傳統的程租業務,其主要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