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創業僅靠熱情是遠遠不夠的,創業意味著冒險和付出,也意味著失敗和挫折,創業之路可謂荊棘叢生。
在創業的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後,當事人之間若不能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去解決,最終就可能走上法庭,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打官司"是法律用詞"訴訟"的俗稱。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的行為。由於訴訟所解決的爭訟案件的性質和所依據的實體法律不同,可以將訴訟劃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我國,一般將訴訟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三類訴訟由於性質不同、依據的實體法不同,在具體內容和形式上也各有不同。
當事人的起訴並不必然引起訴訟程序的開始,法院對於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則裁定不予受理。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況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要明確、具體。指控對象要實際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銷的法人單位不能作為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告狀首先得有狀紙--起訴狀。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
當事人的摹本情況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工作單位、住所地、法人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當事人之間訟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通俗地說就是打的是什麼官司。例如,你因為討債打官司,案由就寫民間借貸糾紛。
寫明請求解決爭議的權益和爭議的事實,以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例如請求還款、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有幾項請求的,要一一列出。
事實部分,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等。理由部分,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最後要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稱,寫清起訴人和起訴的時間。自然人要由本人簽字,法人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提交起訴狀的同時,還要附上證據及證據清單。
至於到哪個法院告狀就是訴訟管轄問題。以民事訴訟為例,管轄主要有以下規定:
一是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管轄。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中級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審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地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
二是地域管轄。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我國對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個法院管轄,就由哪個法院受理。
此外,還有特殊地域管轄或專屬管轄,這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那麼舉證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根據證據規則,如果一方提出訴訟請求,就必須對其所依據的事實加以舉證,如果一方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或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那麼,反駁方或反訴方就應當對其所依據的事實進行舉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