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合同:成功創業的護身符(4)(3 / 3)

(2)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訂立合同時,要誠實信用;在履行合同義務時,也要強調誠實信用。雙方當事人要互相協作,隻有這樣,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公平合理的原則。為了合同能夠很好地履行,在訂立合同時要盡量想得周到、訂得具體。如果訂立合同時對有些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得不太明確,怎麼辦?總的原則是,應當加以補救,不要因此而妨礙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不能確定怎麼辦?為此,合同法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專門作了以下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而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不得擅自變更。合同訂立後在履行過程中,有時會發生需要變更的情況,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嚴肅性,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擅自將權利、義務轉讓。

如果需要變更或者轉讓時,要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並且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的規定。

2006年3月30日,長沙市某縣先鋒大隊與該村"豆腐大王"趙偉簽訂了承包合同,將承包給本隊社員的隊屬豆製品廠交由趙偉承包。合同規定:承包期限為1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趙偉要向先鋒大隊交納承包利潤1.8萬元。豆製品廠經營了一個半月時間,趙偉便交給一個外地親戚以他的名義在此經營管理,而趙偉本人又在別處受聘。先鋒大隊發現此情況後,便向趙偉提出解除合同。趙偉表示反對,仍要求繼續進行承包。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成,先鋒大隊遂訴至法院,要解除與趙偉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並要求趙偉交納其承包期間的經營利潤。

合同簽訂後,很容易遭遇對方不予履行的情況,因此,要事先在合同中注明一方如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101.如何進行合同變更及轉讓

簽訂合同之後,在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內,很有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必須辦理必要的批準、登記手續,手續齊備方可變更。另外,對合同變更不明確的內容,應當推為未變更內容。

合同轉讓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之一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將自己在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原合同義務,成為原合同中的當事人,而自己則退出原合同關係。合同轉讓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變更,這種轉讓並不改變原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隻是改變了享有合同權利或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轉讓規定了不同的要約和相應的限製條件,例如:

①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性。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有爭議的合同債權以及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一律都不允許轉讓。另外,有些在成立時要經過批準或登記的合同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也不能隨意轉讓。

②轉讓人必須對合同債務享有合法的處分權。也就是說轉讓應當是原合同當事人通過與另一位當事人協商建立起特殊合同關係,以承擔一定的合同義務方式換取自己追求的合同權利。如果是與合同沒有直接關係的第三者不得擅自處分。

③債權人轉讓合同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另外,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時,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在合同轉讓過程中導致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履行合同時增加了費用,則合同轉讓人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