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身份證明;
企業住所證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③登記機關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的15日內,作出校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④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營業活動。
(3)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
①注冊手續簡單,費用低。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費用比較低。
②決策自主。
③稅收負擔較輕。
④注冊資金隨意。
(4)個人獨資企業的劣勢
①信貸信譽低,融資困難。由於注冊資金少,企業抗風險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銀行信貸,同時麵向個人的信貸也不容易。
②承擔無限責任。
③可持續性差。
④缺乏規範的企業管理。
這是一起個人獨資企業的雇員侵害本企業的財產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周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60萬元設立了一家裝飾材料廠。同年8月份,該廠聘用的業務員胡某利用外出采購原材料的機會,將其經手的17萬元貨款借給某個體戶用於經營活動,胡某私下從該個體戶處接受利息(好處費)9000元。胡某的行為使得裝飾材料廠資金周轉困難,影響了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文要求胡某盡快歸還借出的資金,但胡某不僅不歸還資金,反而不辭而別。周文遂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後,以涉嫌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挪用資金罪依法將胡某逮捕,並追回全部借出的資金。此後,胡某後悔不已:"我原以為占用企業貨款是民事糾紛,沒想到是犯罪行為。"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來說,企業財產就是投資人的財產,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7.私營合夥企業
私營合夥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夥人共同分享企業所得,並對營業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1)私營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征
①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合夥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
②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這是合夥人建立合夥關係和合夥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夥企業的基本屬性。
③合夥人共同出資,是合夥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夥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④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企業是各合夥人結合而形成的,合夥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與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夥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⑤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夥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夥企業的信譽,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
⑥合夥人共享收益,這是合夥企業的共同目的,合夥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夥人共享,合夥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2)私營合夥企業的優勢
①注冊手續簡便,費用低。
②有限合夥承擔有限責任,易吸引資金和人才。一方麵,合夥企業通過普通合夥人經營管理並承擔無限責任,保持合夥組織結構簡單、管理費用較低、內部關係緊密及決策效率高等優點;另一方麵,可以吸引那些不願承擔無限責任的人向企業投資,也可以吸引企業所需要的人才。
(3)私營合夥企業的劣勢
①無限責任。合夥企業最大的風險就是無限責任,同時還有連帶責任。一旦合夥人中某一人經營失誤,則所有合夥人都被牽連。
②易產生內耗。合夥人一旦有隙,企業決策時就難達成一致意見,互相推諉,使業務開展困難。如果合夥人品質有問題,則更加後患無窮。
③合夥人財產轉讓困難。合夥人財產向外轉讓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而不是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退夥也存在這個問題,除非在擬定合夥協議時有明確規定,否則合夥人很難抽身而退。
某飯店是由公民於兵、王深、劉小華3人分別以房屋使用權、勞務和貨幣出資開辦的一家合夥企業,其合夥協議約定:由於兵執行飯店業務並賦予其10萬元以下業務的獨立執行權;三方按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但未約定經營期限。該飯店於2001年10月10日獲準開業,當年獲利4萬元,並按約定分配給了各合夥人。2002年5月,為拓展飯店業務,於兵以飯店名義從某銀行取得一年期貸款15萬元,其中10萬元用於飯店業務,另外5萬元用於其個人住房的裝修。2002年8月,劉小華以個人財產出資與朋友一起開辦了一家"網吧"並委托朋友經營,因此遭於、王二人指責,劉小華憤然離開飯店並聲明退夥,但未及時辦理結算。此後的飯店經營中,因於兵對王深隱瞞賬目及經營情況,兩人之間也矛盾頻發,到2002年底,二人決定關閉該飯店。在解散清算時,飯店以其財產結清了雇用人員的工資及勞保費,繳清了稅款,退還了3人的出資本金,並提前償還了10萬元銀行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