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要素是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會計要素按照其性質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要素從靜態方麵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可視為資產負債表要素;收入、費用和利潤要素從動態方麵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可視為利潤表要素。會計要素的界定和分類可以使財務會計係統更加科學嚴密,為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一、會計要素及其確認
(一)資產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1.資產的定義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根據資產的定義,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製的資源
資產作為一項資源,應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製,具體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製。例如,某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一項固定資產,盡管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如果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表明企業控製了該資產的使用及其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應當將其作為企業的資產予以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2)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預期能否會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資產的重要特征。例如,企業采購的原材料、購置的固定資產等可以用於生產經營過程,來製造商品或者提供勞務,對外出售後收回貨款,貨款即為企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那麼就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不能再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資產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項。換句話說,隻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能形成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例如,企業有購買某存貨的意願或者計劃,但是購買行為尚未發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將其確認為資產。
2.資產的確認條件
將一項資源確認為資產,除了需要符合資產的定義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負債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1.負債的定義
負債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根據負債的定義,負債具有以下特征:
(1)負債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2)負債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隻有企業在履行義務時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才符合負債的定義,如果不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就不符合負債的定義。
(3)負債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負債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換句話說,隻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形成負債,企業將在未來發生的承諾、簽訂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負債。
2.負債的確認條件
將一項現時義務確認為負債,除了需要符合負債的定義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2)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三)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
1.所有者權益的定義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2.所有者權益的來源構成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含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構成。
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業的資本部分,它既包括構成企業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也包括投入資本超過注冊資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額,即資本溢價或者股本溢價,這部分投入資本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係中被計入了資本公積,並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項目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