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非營利組織資金籌集問題探討(1 / 3)

我國非營利組織資金籌集問題探討

工作研究

作者:危英

摘要:本文在對非營利組織含義與特征、界定的基礎上,從多方麵分析了我國非營利組織籌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對如何解決我國非營利組織未來籌資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籌資對策

一、非營利組織概述

(一)非營利組織的含義與特征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也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之外的一切誌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的集合。在許多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是社會的主要經濟力量之一,也被稱為“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括了教育醫療衛生、科研、社會服務(包括慈善活動)以及文化娛樂等領域。它所運用的社會經濟資源占了全社會經濟資源總量的很大比重,在提供公共服務領域方麵也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

非營利組織具有以下六項基本特征:(1)正規性。要有國家法律正式登記注冊的合法身份。(2)民間性。非營利組織在體製上獨立於政府,不是政府的組成部分,也不受製於政府。(3)非營利性。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營利活動但其營利利潤不能分配給組織所有者、管理者和任何其他個人。(4)自治性。要求有不受外部控製的內部管理程序。(5)誌願性。無論是在管理組織的事務中還是在實際開展活動中均有相當程度的誌願者參與。(6)公益性。即服務於某些公共需要。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界定

在國內,與非營利組織對應的概念表述為民間組織,民間組織包括了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現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對這三種組織進行了定義。

1.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根據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在我國2 000多個全國性社團中,其中使用行政編製或事業編製、由國家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而共青團,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更是政治地位特殊、影響範圍廣的社會團體。

2.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3.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主要分為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籌資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在發達國家,經過數十年的發展,非營利組織在政府、企業、民眾相互支持協調下,形成了自己的獨特的資金循環過程,有效解決了非營利組織籌資問題。如美國,英國,法國等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有效地融入社會經濟,為解決社會就業、提供公共服務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目前,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在籌資問題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資金籌集主要依靠政府,而政府資助力度不足

政府資助非營利組織的方式,包括:項目委托,直接撥款、合同外包,政府采購,免費待遇等。在我國比較常見的方式則是財政直接撥款與免稅政策支持。

1.政府財政撥款。我國的非營利組織主要依靠政府撥款和補貼作為主要的資金來源。而會費以及服務性收費較少,大約隻占三分之一。而美國該類收入占總收入的56.6%。根據我國曆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我國對於非營利組織的財政支出隨著社會組織的增長每年都會有所增加。截至2011年底,社會服務事業費支出3 229.1億元,全國共有社會服務業機構(其成員組織包括社會組織與自治組織)129.8萬個,平均至每一個社會組織國家撥款與補貼僅為25萬元左右。國家財政補貼力度遠遠不夠。然而,較少的財政撥款卻構成組織50%左右的收入,由此可以推斷我國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緊缺程度,這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非常不利。

2.政府減免稅政策。我國在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房產稅等方麵均對非營利組織的運行給予了一部分的優惠,但是獲得優惠的範圍不廣。主要的免稅收入是國家的財政撥款以及會費,對於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如設影劇院等營利設施免稅程度不夠,這也是造成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不足的一個原因。如增值稅,僅用於科研,科學實驗和教學進口的儀器設備可以免征增值稅,而紀念品超市賣出的商品則無此優惠。在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州和州以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銷售稅、所得稅和財產稅的豁免,也構成了非營利組織收入相當大的一部分。據統計,美國每年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轉移高達445億美元。對於捐贈企業和個人,根據中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章的規定,僅提供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境外向境內捐贈享受減征和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利潤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然而,由於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有時企業享受不到捐贈所帶來的稅收優惠,嚴重打擊了企業捐贈的熱情。

(二)組織監管有缺陷,社會公信力缺失

任何一個運行良好的組織絕對不是放任自由的,而是必須處於一定的監管之下。我國非營利組織監管缺失的問題也一直為社會所詬病。不完善的監管,不透明的組織信息,造成我國非營利組織公信力不強。中國紅十字會作為我國公益組織的領軍組織,近幾年也紛紛曝出醜聞。除此之外還有中國慈善總會的“尚德詐捐門”,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中非希望工程”,慈善信任風暴愈演愈烈,慈善組織成為“眾矢之的”。非營利組織籌資的核心理念之一是組織的社會公信力,而我國非營利組織在此方麵卻嚴重不足,原因在於:

1.非營利組織法律不夠完善。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實務界,完善我國非營利組織法律的建設都有很高的呼聲。然而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立法之路似乎異常艱辛。從建國到現在,正式的法律文件隻有4部,慈善法已在2009年11月2日遞交國務院審核。為了政府有效管理,中央及各地方政府也紛紛出台了相關非營利組織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縱觀我國出台的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可以發現現行法律對於非營利組織應該如何運行做出了合理的規定,但是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立法層次低,沒有總綱領性文件。二是無監管的強製性要求,懲罰成本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