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立黨紀與司法並重的反腐倡廉模式(1 / 3)

建立黨紀與司法並重的反腐倡廉模式

公共治理

作者:趙愛玲

【摘要】十八大以來,中央采取了一係列高頻度、高強度的反腐措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也贏得了社會的高度認可。文章在分析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內涵作用的基礎上,探討了它的職能定位與相互關係,並提出了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並重、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新模式,以徹底實現反腐敗工作的製度化、法治化、長效化。

【關鍵詞】黨紀反腐 司法反腐 反腐倡廉模式

【中圖分類號】D619/90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將反腐工作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被調查的省部級官員已達50餘人,一些位高權重的官員亦頻繁落馬,這一態勢足以昭示出黨和國家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以及高壓反腐的常態化趨勢。十八大報告中的“健全反腐敗法律製度,更加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是黨和國家反腐敗工作的新思維、新觀念和新方法,也是全黨“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標誌著隨著依法治國曆程的開始,依法治腐、嚴懲腐敗亦將成為解決腐敗痼疾的根本方式。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指明了反腐敗鬥爭的法治路徑,明確了國家司法機關作為反腐敗鬥爭的法治主體所肩負的懲治和防控腐敗違紀違法行為、保障公共權力正當運行的法定職責①,使司法機關的司法反腐工作作為反腐最重要手段的同時,也彌補了黨紀反腐的職能不足。而隨著中紀委四次全體會議的召開,如何對四中全會依法反腐精神進行有益、有效的踐行,亦成為司法反腐工作的新課題與新任務。由此,探討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職能定位與相互關係,建立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並重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模式,徹底實現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必將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內涵與作用

黨紀反腐的內涵與作用。黨紀就是黨的紀律,是指一個政黨為了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而必須確立並務必執行的規章製度。黨紀是一個政黨性質、綱領、宗旨、任務、理念等的直接或間接體現,是一個政黨的各級組織或全體黨員都必須共同遵守的紀律法規;一個政黨隻有紀律嚴明、嚴於操守,才能規範行為、保持形象,才能為群眾擁戴並鞏固執政地位,最終實現黨的偉大理想與目標。中國共產黨自創建之始就是一個紀律嚴明的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黨規黨法不僅是規範黨員幹部思想行為的製度條文,更是治理腐敗、懲治違法違紀行為的政治依據。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所說:“黨規黨紀是管黨治黨建設黨的重要法寶,黨的事業發展,既要求管好黨、治好黨,又要求建設好黨,擁有一套完整的黨內法規是我們黨的一大政治優勢”②。因此,以黨紀反腐治腐不僅是我黨的一大優勢,也是從嚴治黨的基本內容之一。黨紀反腐是我黨運用黨內紀律和法規治理腐敗的重要職能,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對黨員腐敗行為的評判與懲治活動。黨紀作為黨員日常必須遵守的規章製度,不僅是評價黨員思想行為的基本標準,也是處置黨員腐敗違紀的重要依據。加強黨紀反腐的工作有利於從嚴治黨,監督約束黨員領導幹部的行政職權,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從而為反腐、懲腐甚至防腐設下了第一道防線。

司法反腐的內涵與作用。法律是由國家製定並由司法機關進行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範。法律和黨紀一樣是一種行為規則,但法律是一種適用範圍更廣的社會規則,而不僅僅限於黨員。但由於黨員同樣是普通的國家公民之一,所以黨員的行為同樣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規範和約束。法律是維護公民權利的工具,也是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武器,對於黨員領導幹部的貪汙腐敗行為,黨紀的製裁是一方麵,而法律的懲處又是一方麵,二者不會衝突、矛盾或者隻能適用其一,而是並行不悖、同時適用。因此,司法反腐是以法律的標準對黨員腐敗行為的評判與懲處,是司法機關範圍之內的職能活動。反腐司法承載著國家的政治價值、社會價值及法律價值③,既是普通的司法行為,也是特殊的司法現象。從我國一些黨員領導幹部產生腐敗的特殊條件及特殊方式來看待這一問題,我國的司法反腐的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反腐是治理腐敗的重要方式。腐敗不同於普通的違紀行為,也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以紀律約束和道德規範並不能徹底解決腐敗問題,隻有將腐敗治理置放在法律的範疇下,將之作為一種違法犯罪行為,並以法律的標準加以評判與懲罰,才能顯示出腐敗治理的嚴肅、規範與公正,使腐敗現象逐漸銷聲匿跡。因此,司法反腐一方麵表現出了對腐敗的犯罪定性,另一方麵表現出了對腐敗的法製方式,使腐敗者深感腐敗行為的罪行與司法反腐的威嚴,從而逐漸形成不能腐敗、不敢腐敗甚至不願腐敗的心理與思維。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異同關係

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差異。王岐山指出:“黨紀不能替代國法,黨紀不等於國法,但是黨紀嚴於國法,對黨員的要求除了有國法的要求,還有黨紀的要求,治黨從嚴就要從嚴格黨紀抓起。”④從王岐山的講話中可以看出黨紀反腐與司法反腐的聯係和不同。正如前文所述,黨紀反腐和司法反腐是並行不悖的兩種反腐方式,黨的雙軌製反腐措施其實也恰恰說明了它們的差異性。首先,是範圍不同。黨紀反腐針對黨內成員,而司法反腐除了包括黨員,還包括一般社會公民。由於黨員的特殊身份,其腐敗行為既要受到黨紀的處分,又要受到國法的懲治。其次,是處理不同。黨紀處分是以黨的規章製度作為標準,對腐敗者的黨內職務、職權、黨員身份等進行處分;司法處理是以國家法律為準繩,對腐敗者的犯罪行為進行量刑和定刑,被剝奪的包括非法所得、部分或全部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等。再次,黨紀反腐不是司法反腐,但嚴於司法反腐;不是司法反腐,所以也不能代替司法反腐。嚴於司法反腐是因為黨紀對黨員的要求要高於一般社會公民,一般社會公民能做的事對於黨員來說可能就不能做,或者不能隨心所欲地做,做了就可能會違反黨的規章製度,並受到黨紀處分;但這種嚴不是高於、也不能超越法律規製,所以黨紀處分並不等於法律處置,自然也不能代替法律處置。當然,法律處置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第四,如果說黨紀處分是治理腐敗的第一道防線,那麼司法反腐就是消滅腐敗的最後一個堡壘,打的是殲滅戰。隻有法製才能讓一個腐敗犯罪分子為自己的罪行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