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檢方指控,黃東興當庭表示,其網絡發帖行為是因為在相關過程中,聽聞作為公職人員的王大明存在違法亂紀情況,結合自己在工商部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在掌握相關證據之後通過網絡進行“網絡舉報貪腐”,隻想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與個人無關。他還補充說,對於自己的網帖內容,公訴人還漏掉了一個重要信息,即“王大明擁有多套房產”。而在他網絡舉報後,當地紀委也介入了調查,王大明不堪壓力自殺,顯而易見,自殺原因並不一定隻與自己網帖的內容有關。
對此,檢方提出了反駁,檢方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明王大明有經濟、作風問題的前提下,被告人黃東興等采取非法手段獲得他人信息,通過主觀臆斷,並附帶有導向性的文字說明,已構成了人身的打擊報複,導致被害人產生巨大的心理壓力,最終導致自殺身亡,情節嚴重,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1月21日,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黃東興與繆曉東兩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此做了無罪辯護。辯護律師表示,被告人是在發現公職人員違法違紀線索後進行網絡舉報,且其行為與王大明的死亡無因果關係,隻是屬民法中的侵犯隱私行為。對此,永嘉縣人民法院認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不是結果犯,而是情節犯,結果隻是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考量因素之一,不是必備的因素,結果是否嚴重也不能僅憑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來判斷。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利用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獲取王某的開房記錄等個人信息,獲取手段較為惡劣。又將有相當程度隱秘性的開房信息等與王某的單位、職務等個人信息一起發到騰訊微博、新浪微博、溫州703804等全國知名網站或地區熱門網站,引起輿論的廣泛關注,使這些信息的知情範圍擴大到全市乃至全國範圍。同時,兩人的發帖行為還引發新聞媒體找王大明采訪、不少親友打電話向王大明詢問的後果,嚴重幹擾王大明的正常生活。不論被告人獲取王大明個人信息並發帖的行為與王某自殺間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足以認定兩名被告人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已構成我國法律規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015年3月16日,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黃東興有期徒刑一年、繆曉東有期徒刑10個月。黃東興和繆曉東表示不服,準備繼續上訴。
很多關注此事的網友,對此判決憤憤不平: “如果因網絡舉報引起媒體報道都算‘情節嚴重’,以後誰還敢舉報貪腐行為?”也有業界人士提出,判決黃東興等人有罪有些牽強,兩人取得信息的手段有些特別,但沒有罪,因為其中的相關內容還是相對真實的,兩人“取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是違法,這個毫無疑問。刑法上對於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的認定是必須構成情節嚴重,但未對情節嚴重作出解釋,而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死亡、次數過多、有組織性規模性等等情形。既然法院沒有認定死亡結果與非法獲取信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需要通過其他情節來認定情節嚴重,法院認為是發帖行為引起媒體關注等等作為情節嚴重,並不能服眾。
為了解2014年7月29日到8月3日早晨這段時間王大明經曆了些什麼和有哪些異常情況,記者特意連線了王大明的家人。電話接通後,王大明家人還處在極大的悲痛之中,除了表達法律會給一個明確回答之外,不願意發表任何言論,隨後以其子即將高考為由把電話給掛掉了。但記者經過深入采訪後發現,從庭審的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已經有證據證實王大明在接受紀委詢問後幾日的行動軌跡。事發前一日,王大明並未直接去了福建武夷山,他先後去的地方是浙江義烏、溫州等地,最後才去的武夷山,並使用了多個手機號與一些親朋在聯係……王大明在武夷山期間,原工商局的一位領導打電話給王大明老婆及一些王的親戚,要求王大明回來談話,表示紀委已經掌握了其違規和其他違紀的部分事實。永嘉縣紀委已經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王大明的一些情況,紀委要求其回去說明情況。8月3日淩晨,王大明被發現臥軌身亡。以上事實均有移動的通話清單、證人證言筆錄予以證實。
浙江知名律師吳建勝在接受采訪時,也表達了觀點,說:“此案一審判決後已經上訴,公訴機關指控非法獲取公民信息行為與自殺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此後法院沒對這種因果關係給予認定,而以其他理由判決被告人有罪。這種判決是我從業以來第一次遇到。”他說,按法律程序,大約在一審判決一個多月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再審此案,真正的判決結果如何,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文中警方、律師等為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