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原告李月雨是被繼承人錢炳傑1990年收養的養女,該事實,不僅錢炳傑認可,親友和鄰居趙剛都公認了,錢炳傑收養李月雨是在收養法施行前的行為。錢炳傑收養原告後盡到了撫養義務,原告對錢炳傑也盡到了贍養義務和生養死葬等。最後,法院一審判決:錢炳傑的住房歸原告李月雨所有;存款歸被告錢磊所有。但錢磊不服,聲稱要上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持有錢炳傑老人遺囑的趙剛,認為李月雨會兌現承諾時,李月雨不僅撕毀協議不說,還大聲說:“沒你的戲唱。”
趙剛一下子傻了眼。倍感上當的他當即氣呼呼地找到錢磊,將李月雨“合縱連橫”對抗錢磊一事和盤托出。本來就不服一審判決的錢磊,當即與趙剛建立“攻守同盟”,雙方還達成君子協議——由錢磊提出上訴,趙剛出庭作證:李月雨並非錢炳傑的養女(事實上,錢磊後來調查發現,父親錢炳傑1990年收李月雨作養女時,並沒有離婚。因此嶽池縣民政局認為錢炳傑與李月雨的收養關係不成立,當即收回了收養證),且並沒有盡到照顧錢炳傑的責任。
但要當證人,就意味著趙剛與本案不能有利害關係。於是,趙剛一咬牙,在二審前,法官作調查筆錄時,他一方麵表示“我不要求繼承錢炳傑的任何遺產,李月雨和錢磊哪個該得就哪個得”,另一方麵又指證“李月雨隻是錢炳傑的外甥女,以前根本沒有往來,隻是在2007年後才有零星交往……”這真是以彼之道還彼之身啊,隻可惜,趙剛學會了用計,卻沒學會算計人心。就在他和錢磊一心想在二審奪回繼承權時,李月雨隻用了極為簡單的一招,就破解了這個剛剛建立起來的“攻守同盟”。原來,李月雨在二審還沒開庭之前,就主動找到法官,以親情為重,提出與錢磊和解:願意分半套房子給錢磊!
在趙剛看來,李月雨這樣做的目的,就是阻止錢磊上訴。沒想到,錢磊盡管心裏不服,但最終還是接受和解。趙剛覺得自己再次被算計了。同年9月,有遺囑在手的他,一紙訴狀將李月雨和錢磊告上嶽池縣人民法院,要求獲得錢炳傑老人的遺產。
然而,讓他做夢也沒想到,10月27日,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蔣碧蓉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8條“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的規定,製作了詢問趙剛的筆錄,趙剛在該筆錄上簽名,按手印認可。現原告趙剛以上了夜班頭腦迷糊為由否認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向法院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是真實有效的,本院予以認定。由於原告趙剛放棄了對被繼承人錢炳傑的遺產繼承權,並且本院對錢炳傑的遺產已經處理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0條“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剛的訴訟請求。
如今,雖然錢磊與李月雨和解了,但他心裏頭並沒有真正與這個表姐和解。而趙剛呢,沒有放棄,他還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但趙剛最後提到的“法律武器”,讓人深思。四川瑞能律師事務所王育輝律師點評此案時說:“法律是一種程序上的正義,它保護的恰恰是那些遵守程序,按法律精神辦事的人。在這起遺產大戰中,我們看到了很多人的私心與算計,但更應該看到,這種私心與算計帶來的危害。有些危害呈現在法律關係上,法律會因為你私下的小動作,沒辦法保護你。還有些危害,卻體現在輿論和良知上——機關算盡,自以為聰明,其實大家都看在眼裏,最終會反噬自身。”
(鑒於可以理解的原因,文中除法官和律師外,其他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