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取消借讀費,政策還需更給力(2 / 2)

陽光政策如何普照每個學生

教育家、信孚教育集團董事長信力建認為,政府明文規定取消借讀費是好事,但政府不能總做口頭好人,卻沒有實際行動。取消借讀費,一方麵是如何落實的問題,也就是除了必要的書本費,其他變相的收費都不應該收,誰來監督政策的落實到位?關鍵就是落實,而不是政策頒布後又不了了之,有法等於沒法。因此,在如何落實完全取消各種名目和形式的“借讀費”上,政府還應該再下大功夫整治。

那麼政府該怎樣保證政策落實呢?信力建建議,政府除了頒布強製性措施外,還應該在財政上給予支持,比如取消了借讀費,那麼政府就應該補貼此項費用,直接按人頭補貼到學校,因為有些學校沒有了借讀費這項財政收入,就無可避免地巧立名目進行“回收”,國家有財政撥款支持了學校還收取借讀費,就要依法處置。否則,學校還是難免成為“掠奪方”,損害學生權利的現象隻會不斷上演。

信孚大學導師、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教授則認為,如果借讀費“變身”捐資助學費,比借讀費還猛。而治理借讀費為何如此之難?熊丙奇說,首先,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不健全。根據國務院製訂的解決流動兒童義務教育辦法,是以“流入地為主,公辦為主”,這也就意味著流入地政府必須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求學承擔主要的教育投入責任。當能收一定借讀費時,流入地政府、學校可以以借讀費支付相應開支;而當借讀費、擇校費取消之後,流入地政府、學校收一個學生,就要貼補全部義務教育學雜費,在短時期中,流入地政府或可接受,而從長遠看,卻沒有積極性。長此以往,結局無非是要麼把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以各種理由拒之門外,要麼教育部門和學校聯手收捐資助學費。其次,在學校管理中,學生(家長)沒有維權渠道。從政策、法規角度分析,家長可以依法拒絕借讀費、擇校費,也可不“被自願”捐資助學,但鮮有家長能夠這樣做,因為在強勢的學校與教育部門麵前,家長的力量是很單薄的。他們無權參與學校管理、決策,也無權影響學校校長的任命,也不能通過人大機構,對教育部門官員進行問責。近年來的違規收取捐資助學事件,都是家長們在求助媒體之後,才曝光引起注意的,而就是引起注意之後,相關人員也並未問責。

熊丙奇說,在擇校難問題上,背後實際上有很多既得利益者在牽製著,所以教育部要切斷擇校收費和既得利益之間的關係。這後麵要切斷有很多文章可做,教育行政部門要監督這種利益,但他們背後也有利益,誰會監督自己呢?如果說他們違背這種禁令,我們是不是要對政府部門問責?是不是要對學校問責?因此,治理借讀費(以及“變種”的借讀費)頑疾,在出台政策、修訂法規同時,更需建立長效機製。一方麵,應該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建立教育經費隨學籍走的新機製,如此,流入地政府可以獲得借讀學生相應的教育經費,流出地政府也不再一味任由學生流出,而不關注本地教育質量。目前,我國正在建設學籍信息管理平台,這為建立教育經費隨學籍走的機製提供了技術支撐。另一方麵,應該依據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建立現代學校製度構想,推進中小學民主管理,建立社區教育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參加學校管理、決策,如此,學校侵犯學權益的各類規定將難以出台,而家長也有權真正維護屬於自己的權利,監督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