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本章案例(1 / 2)

2010年的春節剛過,大街上處處彌漫著節日的熱鬧祥和氣氛,但是朝陽區法院門口,小陳的心情卻沒有那麼輕鬆,因為他把自己的東家天翔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年3月24日,小陳和天翔公司簽訂了外派勞務服務協議書一份,約定天翔公司派小陳到新加坡從事司機的工作,天翔公司為小陳辦理相關的出境就業手續,小陳在境外雇主處工作期間,天翔公司可以應小陳的要求,為維護小陳的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幫助,薪金為800新幣/月底薪,換證後底薪為1100新幣/月,工作時間為11:30~3:30、5:30~10:30,如有加班按1.5倍工資計算,提供住宿補貼150新幣/月,就業期限為2年,該協議書有小陳的親筆簽字,天翔公司需如實向小陳介紹境外就業條件、工種、收費標準、工資待遇、合同期限等有關情況,小陳向天翔公司交納中介服務費人民幣39000元,以下情況天翔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小陳在境外就業期間,因違反就業國法律法規,或違反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規章製度,或工作表現達不到雇主要求等合理原因被雇主解雇;小陳本人在工作期間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自願終止合同回國。協議書還約定,因小陳違反約定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他本人承擔,除交納的服務費不予退還外,再向天翔公司交納違約金20000元。合同簽訂後,小陳向天翔公司交納了中介服務費人民幣39000元,並在天翔公司安排下於2009年5月26日離境赴新加坡工作。

2009年5月26日,小陳與新加坡雇主YAMI DELIGHTS PTE LTD 簽訂雇傭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基本工資為800新幣/月,住宿補貼為150新幣/月,加班費為2新幣/小時,每天工作時間為12小時,不包吃,中間包括了休息時間,每個月休息4天。對此,小陳稱簽訂雇傭合同時,發現雇傭合同和境外就業服務協議書的約定嚴重不符,遂與雇主交涉,雇主稱以雇主的合同為準,小陳就找新加坡中介,新加坡中介講,你要麼簽雇傭合同,要麼就回國。小陳稱在交了那麼多的服務費後,就這樣回國的話,怕說不清自己的理由,擔心被天翔公司認定為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小陳隻得與雇主簽訂了雇傭合同,並將雇傭合同傳真給了天翔公司,並打電話反映上述情況,天翔公司工作人員答複小陳,如果回國的話,就不能退費。對此,天翔公司稱小陳與雇主簽訂的合同屬實,但並未收到小陳的傳真和電話。

2009年10月24日,小陳新加坡雇主為小陳換證,小陳2009年12月31日回國並於 2010年2 月20日訴來法院,請求處理。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