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5章 境外加工貿易的管理(1 / 3)

一、概念

境外加工貿易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設備及成熟技術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

二、工作重點

在行業選擇上,以我國在設備、技術上有較強比較優勢的輕工、紡織、家用電器等機械電子以及服裝加工等行業為重點。在投資主體選擇上,以實力強、管理科學、出口產品有信譽的國內生產企業為重點。在投資方式上,以企業現有設備及成熟技術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實物投入為主,從事散件組裝及加工生產為重點。在地區選擇上,應以政局穩定、投資環境較好,且與我關係友好、雙方有相當經貿合作基礎的國家和地區為重點。

三、審批權限劃分

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 萬美元)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投資主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外經貿局)核準。未經商務部許可,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不得將境外加工貿易審批權限向下一級單位下放。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在境外投資主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中央企業總部直接報商務部核準。

四、申報審批程序

(1)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申請後,應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讚處(室)同意後核準。

(2)須商務部核準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讚處(室)同意後,報商務部。

(3)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或上報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應會簽地方經貿主管部門。地方經貿主管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

(4)需從境內購彙和彙出外彙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在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之前,應由所在地外彙分局或外彙管理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境外投資外彙資金來源審查和外彙風險審查。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 300萬美元)項目的境外投資外彙資金來源和外彙風險審查,由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彙分局或外彙管理部辦理。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彙分局或外彙管理部初審後上報國家外彙管理局審查。

(5)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在核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後,須填寫《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登記備案表》並加蓋公章,連同核準文件、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參讚處(室)意見及外彙管理部門的外彙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報商務部登記備案並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

(6)投資主體取得批準證書後,應按規定於60天內到所在地外彙分局或外彙管理部辦理境外投資外彙登記,憑批準證書和外彙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複辦理購彙和彙出資金手續。投資主體投資於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彙資金;自有外彙資金不足的,可以使用國內外彙貸款或通過購彙解決。

五、申報材料

(1)境外項目有關材料:

1)境外項目基本情況。

2)境外合資企業中、外方合資合同或協議(草簽文本)。

3)境外企業中方企業間協議。

4)境外企業章程(草簽文本)。

5)合資夥伴背景及其資信材料。

6)外彙局關於境外投資外彙資金來源審查的批複。

(2)項目國內主辦單位有關材料:

1)項目主辦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2)項目主辦單位近3年進出口情況及擬在境外生產的主要產品的出口情況。

3)股份製企業董事會決議。

4)項目主辦單位上一年年度報告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5)項目主要負責人簡曆。

(3)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優惠政策

(一)信貸政策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海外建廠提供信貸支持,包括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和短期外彙貸款,核定信貸額度,簡化核貸程序和手續,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適當下調利率。